民主立法不是简单地少数服从多数|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时候,经常性地公开法律草案,向公民征求意见。这是开门立法的具体举措。但是,征集到的意见如何变成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同样是一个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问题。
  前些年,人们对立法听证会和决策听证会充满期待,认为立法听证会就是决策的具体表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曾经召开过立法听证会,而听证的结果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当时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个人所得税法听证会的时候,曾经按照“代表人数”的多少,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试图得出所谓的“科学结论”。事实证明,这是在错误的概念引导下作出的错误推断。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沉默的大多数,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可以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阶层或者群体的意见都能够充分地表现出来。
  澄清我国开门立法中存在的误区,就是要提醒居民在讨论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不要把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作为简单的标签,根据征求到的多数人意见作出判断。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经过仔细的沉淀,反复辩论和论证的法律问题。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结构来看,似乎是一个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或者说是一个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的问题,但由于它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讨论的时候不能盲目地追随多数人的意见,也不能简单地移植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而应该在价值取向明确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个人所得税法的存废问题。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居民的收入。如果居民收入差距不大,那么,就没有必要设置个人所得税;正因为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所以,才有必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如果取消个人所得税,那么,就无法通过税收的方式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法律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收入分配体制必不可少的手段。
  其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能否与工资水平挂钩?在笔者看来,个人所得税的修改既涉及到工资水平问题,同时也涉及居民的其他收入。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引起广泛的争议,就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一种“分类征收”的办法,在执法环节强化对工资收入的税收监管,而忽视了对其他财产性收入或者偶然所得的监管,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很好起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只关注居民的工资收入,而不考虑居民其他财产性收入。只有把居民的所有收入统一纳入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范围之内,并且设计科学的个人所得税率,才能达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预期目的。笔者认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法应当鼓励多劳多得,增加食利阶层的税收负担,减轻劳动者的税收负担。
  第三,个人所得税法能否变成家庭所得税法?中国是一个家庭观念浓厚的国家。不少居民的家庭负担越来越沉重,如果个人所得税法是单纯的“个人”所得税法,而没有考虑到居民的家庭负担,那么,个人所得税法就很难贯彻社会公平原则。对那些家庭负担较重的居民来说,无论怎样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无论怎样调整个人所得税率,都无法帮助他们减轻固有的家庭负担。只有把纳税人家庭成员的负担考虑进去,把个人所得税变成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也才能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到我国宪法的修改问题,因为我国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这种观点实际上误解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主体早已不限于公民个人。
  (摘自5月28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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