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体的社会责任]一个人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随着市场化改革,新闻媒体逐渐将新闻事件当作一种“商品”来生产,就此引发了学者对新闻公共性的再思考,媒体的社会责任进而成为讨论的热点。“媒介事件”这一概念的提出,指明了新闻是一种“建构的真实”,也为探讨媒体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全新视角。对影视红人陈晓旭去世的报道构成了典型的“媒介事件”,从中可以窥见当下重提媒体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同时,笔者认为对媒体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改进,应当将媒体置于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综合层面去思考。
  【关键词】新闻媒体 社会责任 媒介事件
  
  一、“媒介事件”的定义
  媒体是文化生产单位,确切地说是生产“事件”的文化生产者。1992年,丹尼尔?戴扬与伊莱休?卡茨在《媒介事件》将这种“事件”定义为“媒介事件”。“媒介事件”概念的提出明确了一个现实,即媒介为公众建构了一种“拟环境”或“假环境”,媒介内容反映的是扭曲变形了的现实。同时,作为一种生产场域,“假环境”的制造者――媒介,对事件的呈现构成了媒介的一种“权力”。对媒介这种定义现实的“权力”的思考便引发了对媒体社会责任的拷问。
  “媒介事件”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机制:一是将社会中的真实事件通过选择、聚焦、整合等手段予以改造,形成一种“公共事件”;二是通过媒介、政府、企业等组织以“公关”为目的策划特定的“公关事件”。我国的新闻媒体往往是巧妙地利用二者的优缺点,在起始阶段以“新闻策划”的面貌出现,当引起一定的轰动效果后,又“策划新闻”以保持轰动。
  2007年2月,传出电视剧《红楼梦》中“林妹妹”的扮演者陈晓旭在长春百国兴隆寺剃度出家的消息,到2007年5月16日,一个署名“棉被人”的网络写手在自己的博客日志上率先披露了陈晓旭因病去世的消息,长达三个多月的报道长跑就此呈现在世人面前。自传出陈晓旭出家的新闻后,媒体又相继爆料出陈晓旭的遗产归属和其夫郝彤出家的新闻;3月15日传出王小帅和陈晓旭恋而无果的新闻;3月20日“娱乐圈大嘴”宋祖德通过媒体爆料称,陈晓旭夫妇出家是为逃税,二人经营的公司因逃税漏税被税务机关调查;5月初,陈晓旭因病去世;后又爆出陈晓旭的基金会只是一个空壳,“亿万身家”的报道不实。
  陈晓旭到底是出家还是移情别恋不重要,媒体可以将这两个事件并提而又不直接表露二者的矛盾,引得作为看客的受众自己挖掘看点。如宋祖德,即便他引起了受众的反感和有良知媒体对其的封杀,但是当其爆出“猛料”后,又被媒体邀请去做嘉宾,调侃陈晓旭所开公司的偷税漏税。从这系列的节点中可以看出,“林妹妹”成为了继续被消费的对象,其出家到去世被媒体当成一种盛大的“仪式”来完成,集各媒体之合力为观众们制造了这场“媒介事件”。
  二、谁主导了事件的进程
  逝者已逝,我们在寄托对死者哀思的同时,仍要拷问究竟是谁主导了事态的进展?作为“媒介事件”,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林妹妹”之死无疑是一种被建构了的真实,因此对事态发展的主导者的追问亦应基于这一现实。
  新闻媒体首当其冲。新闻媒体作为报道的呈现终端,也是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在这次事件中,媒体不仅不厌其烦,连篇累牍地报道陈晓旭及其家人的情况,更有甚者,有些媒体已经不再满足于这种“旁观者”的身份,而是直接参与到事态发展的进程中来。有些媒体频频制造事端,使得本来就“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更加混乱。
  市场化的媒体将自身的经济利益放到了首要位置,“注意力经济”一时成风。在这种媒介环境下,各媒体为了生存竞争,不得不把收视(听)率或点击率放在首位,努力满足市场的需求。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张柠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说道:“作为公众传播媒介,媒体承担了对突发事件进行叙述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却经常被猎奇心态所淹没。”①
  新闻媒体的市场化导向又为了满足作为消费者的公众的欲望,广大受众也成为被质疑的群体。媒体生产的内容如果无人观看,广告商就不会投资,企业化运营的媒体便失去了发展的资本。有媒体宣称,“杨丽娟事件”、“陈晓旭事件”等之所以被媒体建构出来,恰恰是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而为。大众反对的声音并未集结起来形成阻止的力量,来自受众的某些不良文化趣味构成了对传媒取向的激发。②
  层层追问下,大众的品味似乎成了一种终极原因,但是发端于对美国“黄色新闻”的反思却表明,处于中介位置的媒体更应当为此负责,媒体的社会责任始终是改善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林妹妹”之死之所以成为“媒介事件”首先在于其话题的公众性,曾经轰动一时的《红楼梦》造就了陈晓旭“公众人物”的身份,再加上时值新版《红楼梦》热热闹闹的演员“海选”阶段,老版《红楼梦》中的演员的近况无疑引发人们去关注;其次是“注意力经济”背景下的媒体更有发掘和呈现新闻的动力,任何微小的事件都可能被媒体制造成“新闻盛宴”;第三是“策划新闻”成为了行业内不公开的秘密,媒体有目的地利用别人的口达到宣传炒作的目的。
  三、“自由而负责”的媒体
  作为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修正,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提出媒体在以受众为中心的同时还要坚守新闻的专业标准,对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负责。同时,源自英国等国家公共传播体制的理念――媒体应努力提高受众的品味,为受众提供高品质的媒介产品被再次提及。但是“社会责任理论”最初提出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环境,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一定程度的补充,虽看到了应当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媒体自身,却忽视了更广阔的社会和政治场域对新闻场域的规制。
  对于传媒业来讲,最大的现实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自身角色定位的模糊,对媒体的任何考察都应当“把国家与市场之间、国家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市场与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在传播领域的复杂构建和动态链接关系作为分析的重心。”③
  1、“建制中的自由”
  作为一种社会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在“社会责任理论”提出后仍旧广泛存在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自由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确保了其持久的生命力,但是作为一种参考的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简单线性的二元对立理论框架,可能限制我们对当下中国复杂的权力运作的正确理解。
  诚然,国家权力的介入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媒体的独立性,在实际运作中使媒体的报道题材有所局限。媒体难以将矛头对准有管理权责的政府部门,受地域保护的相关企业也得以逃脱。同时,国家力量的介入有着维持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合法性。考虑到这一现实,媒体社会责任机制的完善应当以一种“建制中的自由”为前提,接受国家管制不可避免的现实,将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与官方的意识形态挂钩,努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在充分利用媒体的权利的同时,为媒体的运行寻得国家认可的“权力空间”。
  2、责任的广度与深度
  市场化进程带来了中国媒体的繁荣,“注意力经济”原则也提升了受众的主体地位,改变了媒体的精英主义倾向。但是市场并不等于民主,国内媒体的商业化程度,广告和商业利益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新闻传播和话语导向的重要力量。④或是打着对受众负责的幌子,媒体堂而皇之将新闻报道局限在娱乐明星、琐碎的小事等不具广泛代表性的领域内;或是媒商合谋,为企业的利益鸣锣开道。在教育部《中国发展传播学》科研项目中,张国良教授等指出,“当前中国媒介最需要加强的环节是‘责任’”(该论断出自项目中对受众评价媒介的考察,考察分三个纬度,评分从高到低依次为“媒介实务”、“媒介素质”、“媒介责任”)。⑤一个负责的媒体,应当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对市场同样负责的广度来运营;同时,努力提升自己的品味,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深入挖掘社会问题的本质。
  结语
  妥善地处理好媒体自身与国家、市场、社会的关系势在必行,而社会责任作为一个考量的标准能在有效提升媒体自身地位的同时,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一个客观的现实是媒体自身也被看作是党政权力的一种延伸,缺乏对“公权力”足够的监督;商业化的运作,使得市场主体越来越掌控了媒体的话语权,作为公民之整体的社会在这种力量对比中,处于不利地位。“陈晓旭事件”的发生即是媒体躲避对敏感问题的监督,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进行的“伪事件”炒作。
  因此,当前的媒体应积极地将自己定位为社会普通民众利益的真正代表,自觉参与到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改革进程中,做到“利为民所谋”,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避免媒介中心化的前提下,将媒体定位为有效促进国家、市场、社会三者沟通的渠道,发挥媒体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赵金、徐静、晋雅芬、陈卫星,《媒体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从“杨丽娟”事件反思媒体行为》[J].《青年记者》,2005(5):22
  ②聂瑞郡,《从“陈晓旭事件”看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J].《新闻知识》,2007(8):20
  ③卢丽涛,《从“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看受众和媒体的共同自律》[J].《华商》,2007(24):83
  ④[加]赵月枝,《国家市场与社会:从全球视野和批判角度审视中国传播与权力的关系》[J].《传播与社会学刊》,2007(2):32
  ⑤张国良:《社会转型与媒介生态实证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20
  (作者: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新闻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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