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腐败新动向:腐败犯罪群体化] 新一轮扫黑除恶重点是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曾对本院出现13名法官受贿窝案深表痛心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近日同样因严重违纪被“两规”。这位以“救火队长”身份出现、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法院院长,一面高调反腐,一面却严重违纪,他推出的所谓“刮骨疗毒”法也没能挽救他,最终倒在了“前腐后继”的路上。周文轩出事之所以能牵动众人神经,是因为这之前武汉中院的“腐败窝案”牵涉到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而震惊全国。周文轩在这个“腐败窝”里继续着武汉中院的腐败作风,只不过他做得更隐秘而已。事实上,类似于武汉中院的腐败窝案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往往都是查处一个腐败分子,就带出一片“腐败群体”。
  串案、窝案犬牙交织、错综复杂,是近年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腐败串案、窝案频频发生,说明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腐败现象早已不是腐败分子单枪匹马式的个人行为,也不是腐败分子顺手牵羊式的偶尔为之,而正在朝着群体化、职能化的方向发展。腐败分子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利害关系而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个根深蒂固、或大或小的利益集团。他们仗着人多势众,胡作非为,形成了一定的社会性问题。
  “腐败窝案”的危害比个别人的腐败更为严重,影响到整个单位和整个地区的党风政风民风,严重破坏了执政党的执政形象,降低了执政党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因此,加大对腐败群体的查处打击力度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腐败形式:由单个贪腐走向群体化
  
  “腐败窝案”近几年呈凸显趋势,众多官员被腐败的共同利益捆在一部“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它像一张黑色的大网,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家庭成员就是其中的一个个”黑结”,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其群体性、联动性、隐蔽性,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地区窝案”,贪官一片。出现地区性的大面积“窝案”现象,涉及的范围之广、牵扯人员之多、造成的危害之大,令人触目惊心。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落马牵出腐败窝案,在郴州官场引发一场不小的地震:现已查明涉及158名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特别狡猾,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案件性质特别严重。
  “单位窝案”,蛀虫一串。“单位窝案”是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结成团伙,大肆贪污、私分、鲸吞国有资产。在这些蛀虫眼里,国家资产就是私人的菜园子,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湖南邵阳市湘运汽车运输总公司原经理兼党委书记王邦业因犯受贿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据邵阳市检察院统计,自2000年起,邵汽公司在王邦业5年“掌舵”期间,出事不断,检察机关立案27件30人,仅2005年就有15件18人,立案查处人员上至总经理王邦业,下至洞口县一个车站的站长,其中涉案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二级机构负责人10余人。
  “家庭窝案”,硕鼠一窝。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大案来看,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五种:夫唱妇随型(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与丈夫“配合默契”,共同受贿案),父子联手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案),公媳合作型(如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与其儿媳易阳,一个弄权,一个收受“好处费”),翁婿互助型(如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先后为6家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和减免地价,其女婿冼某则收取“好处费”),全家动员型(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伙同其子、其妻收受贿赂案)等。
  
  原因透视:共同利益成纽带
  
  腐败窝案的蔓延,说明了腐败行为正在朝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方向发展,已经由单个人、单件事发展到系统性、集团化。这种基于利益均沾的腐败分子一旦形成“腐败同盟”,必然导致官场生态环境恶化,并极易威胁到一个执政群体的抗腐免疫力。
  在这些腐败窝案中,有的缘于监督机制的失效,有的是因为“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归根结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是非法利益。从最上面的腐败者到最底端的行贿者,集体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一条自上而下的腐败链。出于对利益违法分配的默许以及对非法利益的分享,导致同盟者对腐败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习惯取向。而这种腐败同盟发展到极致就是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更大犯罪。窝案的暴露,大多是权力与资本运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分配的不均或者利益不能共享,才露出端倪的。
  腐败同盟的扩大化,容易形成一个新的腐败利益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是由上面的头头首先带头违法违纪,下面的纷纷效仿,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内,所以这种腐败也通常被称为是最安全的腐败。而且,由于相信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权钱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难以从内部攻破。
  更为荒唐的是,很多时候腐败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为小群体谋取福利。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腐败同盟存在似乎显得更冠冕堂皇了。
  
  标本兼治:奏出反腐最强音
  
  首先要分析“腐败窝案”形成的深层原因,方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勾结起来“群体腐败”,有个人利益驱动的原因,有治党治政不力的原因,也有现行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只有找准原因,才能健全机制,前移反腐的关口,防患于未然。其次,反腐败必须一抓到底,不能半途而废。查办案件要从过去求稳怕难,只查首贪、不查协从的误区中走出来,切实做到有贪必查,彻底根除,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三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真正做到像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所说的那样:“要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四是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群防群治机制。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注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真正实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变化以及特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群体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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