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腐败趋势】新时期城乡规划趋势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近年来,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稳步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腐败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腐败领域不断扩大
  腐败领域就是指腐败现象易发频发和高发的组织、行业或部门。近年来,腐败领域呈现扩大化的态势,另外,腐败主体的年龄跨度不断扩大,呈低龄化趋势。生产经营、建筑工程、金融证券、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以及司法等领域一直是我国公认的重点腐败领域。目前,这些领域的腐败高发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医药卫生、文化教育、食品生产、环境保护、公共体育和公共立法等领域的腐败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一些中介组织日益成为腐败的主体。中介组织或成为腐败的推手,或利用其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特殊关系,借用公共权力直接从事寻租活动,大肆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去,腐败高发的年龄段多集中在即将退休的年龄上,即人们常说的“59现象”。现在,腐败低龄化趋势明显,相继出现了“49现象”,“39现象”,甚至“26现象”等。
  
  腐败向权力核心层集中
  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逐渐由权力结构的外围向核心层集中,一部分掌握核心权力的人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利用“身边人”从事腐败活动。表现之一就是“一把手”腐败,即处于权力系统中核心层少数成员的腐败。这种现象很早就表现出来,至今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表现之二就是核心人物的“家族式腐败”。凭借权力核心人物的影响力,其家族成员如妻子、儿女、兄妹等亲属,甚至“二奶”都卷入其中,形成庞大的家族腐败群体。表现之三是“官二代”现象。在一些地方官员选拔中,大量具有官员家庭背景的候选人走上了应聘岗位。官员选拔中的这种“马太效应”引起了公众的不满,正如有媒体质疑的那样,“官员子女当然有权当选,但‘遍眼尽是官二代’还能算是‘当然’?”表现之四是秘书腐败。
  
  腐败主体呈现组织化
  腐败的“利益相关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结合起来,形成特定交往圈,在圈子内部通过有组织地“分工”与“合作”,“创造”巨额利益,按照“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各取所得。腐败主体组织化的表现之一是,同一单位内部成员主要是领导成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结合起来,共同参与腐败活动。如古井集团腐败案中,涉及集团高管多达11名。表现之二是同一行业内部的有组织化腐败,这种腐败往往涉及本行业大部分组织或不同级别官员。表现之三是不同部门或不同区域间的组织化腐败,通过相互请托、相互帮助等手段,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利益输送。如黄光裕案,牵涉到诸多在银行、公安、商务等重要部门以及一些身居省市要职的领导人,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官场地震。
  
  腐败手段日益隐蔽
  一些腐败分子为逃避打击,采用隐蔽性极强的手段以达到腐败的目的。情形之一是手段的世俗化。就是通过人情味极强的如借打牌娱乐、节日走访、子女上学、房屋装修、红白喜事等手段,大肆行贿受贿;情形之二是中间人腐败,腐败分子利用权力为其好友、朋友、熟人、情人等非直接亲属谋取好处,进而从中渔利,实现“曲线救国”。这种行为不易被人察觉,而且在同事、亲人间保持了“廉洁”的形象。情形之三是腐败期权化,就是利用职权为他人非法牟利暂不收取好处,到“安全着陆”后,以各种方式进行兑现。情形之四是作案手段的高科技化。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高新技术工具从事腐败活动,最大限度地规避暴露风险。如利用网络转移巨额资金,骗汇逃汇套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内外勾结、易地联手作案等。
  
  腐败问题国际化
  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腐败活动已经超越了国家界限,日益表现出了国际化的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使之成为现实。表现之一是腐败主体跨国化。腐败主体不仅有外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企业主,还有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跨国公司职员,甚至有国际组织的从业人员。二是腐败收益境外化。为逃避打击,行贿主体利用出国考察,为其子女出国留学提供担保,在国外购置不动产、设立秘密账户等各种手段规避风险。三是腐败资金跨国流动。腐败分子与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通过各种形式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四是案犯藏匿境外化。一部分腐败分子为规避腐败风险,事先在国外布局,一旦有风吹草动,便立即逃往国外寻求避难场所。
  
  黑恶势力加速向公权渗透
  一些黑恶势力为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向党政机关、公检法系统以及基层社会组织渗透,或染指甚至控制公共权力,或寻求政治庇护,或结成利益共同体。表现之一就是“黑老大”直接掌握公权力。他们凭借其在经济上的特殊地位,运用各种手段获取某种特殊身份,参与到地方政治生活中,掩盖其本来面目以寻求政治权力的庇护。表现之二就是向主管部门渗透,从而获得主管部门的默许或庇护。黑社会一旦形成后,总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公检法机关渗透,将其中的意志薄弱者拖下水,使之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重庆打黑过程中,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众多厅局级官员就是因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而落马。表现之三是黑恶势力直接干预地方经济社会事务,从而谋取利益。他们通常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抢占“地盘”和非法集资等手段从事垄断性经营,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如长沙市的“地下出警队”就是这种典型。表现之四是黑恶势力向村委会等基层社会组织渗透。通过贿选或暴力威胁等手段染指村委会选举,达到干预甚至直接控制村级组织,垄断地方公共权力的目的,严重影响着我国基层社会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转。
  
  腐败呈现民俗化倾向
  “腐败民俗”是瑞典著名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即腐败深入到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观念、道德和文化,成为一种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成为一种被人们接受的基本价值。“腐败民俗化”的实质性危害是对腐败价值评判的是非颠倒,将“权力”等同于特权,并默认掌权者所享受的特殊待遇。它一旦形成,将直接影响人们对腐败的价值评判和行为方式,导致全社会的道德状况集体下滑,从根本上消解国家为反腐败而进行的种种努力。
  当前,腐败民俗化倾向时常在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表现之一是反达尔文法则的精英淘汰现象,就是由于少数人对腐败的高度认同,他们会采用不法手段获取各种资源和机会,使得那些有真才实学、讲道德操守者遭到冷遇、排挤、打击乃至被最先淘汰出局,而一些能力平庸、境界低下、道德品质较差乃至恶劣的庸人甚至坏人成为这种竞争的优胜者。表现之二是潜规则流行。当前,潜规则盛行已不是什么秘密。遵循潜规则办成事,不遵循潜规则就可能四处碰壁,这几乎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表现之三是部分成员的价值评价标准发生了根本变化。在一些人的眼中,诚实守信者被视为“傻瓜”,投机取巧者被认为是“有能力”,腐败分子东窗事发则被认为是“后台不硬”,还有就是部分人的“羡腐”心理。一些商家甚至以“腐败”来招揽生意,如上海瀛韵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腐败休闲游”旅游广告。表现之四是政治生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逐渐被一些人接受。“收钱办事”成为一些掌权者认为是理所当然,“花钱办事”也被一些人天经地义。
  腐败呈现的新趋势表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任务艰巨,我们必须注重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国家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加大廉政文化力度,强化各项监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编辑: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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