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维权路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受理案件的就是指挥拆迁的      面对那些无法无天的拆迁,公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不敢说像德国磨坊主,至少像秋菊一样能有地方讨个说法。   你会发现冠冕堂皇的仲裁机制往往形同虚设。按照北京市的细则规定,房地局是划拨土地的行政机关,如果你对房地局的指令不服,怎么办?你可以要求政府仲裁,仲裁机关是谁?还是房地局,老百姓所面对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果起诉,法院最常见的情况是不受理、不立案,偶尔受理也是规律性的判被拆迁入败诉,甚至受理案件的法官就是指挥拆迁的法官,如果上诉,结论无一例外全部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仅1995年至1999年间,据不完全统计,依照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京高法 106号文件》中“不受理原则”和“支持行政”的审判原则,有3000多户居民诉讼权被剥夺,甚至既不立案也不给裁定书,比如,2000年被评为“北京市政法工作先进单位”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1999年对于骆淇椿、风晓年等10357名公民的联名行政诉讼案件,在法定的7天限期内拒绝答复,也不给裁定书,至今还拖着。而数百起破例被受理的诉讼一律败诉。诉至检察院,一律“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通知书连文号都没有,章都盖得模糊不清、难于辨认。
  更有甚者,前面提到的北京市高级法院1995年制定的《京高法106号文件》中令人瞠目结舌地规定:“因以下拆迁事由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土地批租的行政许可)不服,提出诉讼的;2)对人民政府因被拆迁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确定的期限内拆迁作出的责令被拆迁入限期拆迁和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决定不服提出诉讼的;3)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作出的拆迁公告不服,提出诉讼的;4)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的纠纷,提出诉讼的,因通知当事人按民事程序解决,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 据了解,这份文件原为内部文件,是一些有正义感的法官把它透露给当事人,“这就是我们的内部硬性规定,我们是没有办法。”
  被拆迁户无助地发现,开发商其实和政府是“一家”,比如北京市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的主管单位就是西城区计金委。类似的开发公司还有很多,比如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主管单位是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这样的名单可以开列上百家……几乎无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红火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总经理就是政府派出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对于居民房屋的估价,裁决,强拆指令,几乎毫不掩饰地偏袒开发商。
  至于不少法官也明日张胆地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航。提到一个现任西城区法院副院长的名字,很多拆迁户都会怒发冲冠。就是他指挥几名人民法官,代表开发商和被拆迁户谈判,并亲自指挥多起拆迁。后来人们才得知这位人民法院的院长,居然兼任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拆迁公司经理。
  这一信息披露的过程颇有几分戏剧性,一个和该院长打过交道的被拆迁户,本想了解金融街开发公司把自己房子拆了以后盖的商品楼售价,于是扮作购房者去开发公司销售部打听,无意间瞥见墙上贴着一张金融街开发公司内部的联系电话表,其中拆迁公司经理赫然写着该院长的名字。这个人一开始担心是不是同名同姓呀,就把经理办公室号码记了下来,回家后打了过去,问:“喂,是法院的x院长么?”对方回答:“对,你是谁呀?”后来群众向法院提出质询,该法院行政庭庭长对被拆迁的老百姓解释:“×院长是组织派去的,工资还由法院发,在金融街公司只拿奖金。”这就是在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公权被异化的现实。
  并非每个政府机关的干部都是铁石心肠,199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位有同情心的负责人对诉讼代表说:“有行政干预,我们也没有办法,不予立案,你们还是找中央申诉吧。”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有位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私下安慰上诉群众“我们没有办法,只能判你们败诉,将来会一起平反。”原告顾瑞诉西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于1996年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3年没音讯,到了1999年,原告多次去查询申诉结果,并又递交了一份材料,最后西城区检察院约去谈话,民事行政监察科一位检察官坦白告诉他:“此案只有两条路,一是息诉,二是驳回,我劝你还是息诉吧!――这两年这种案子数不胜数,没有一件我们抗诉了,也不可能抗诉――你说公检法都偏袒行政,这也没有办法,拿我们检察院来说吧,我们的开支谁给?还不是政府,吃人家的,不向着人家能成么?这个道理你得想开。”而上诉人贾则戍则有这样的经历,199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位审判长一脸歉疚地对他说:“你们在一审法院的材料我都看过了,法律都对,但没有办法,还是现实一些吧。老贾,我这么判,你也别怪我,上级就这么定的,我如果按法律来判,我这一把年纪就得下岗,老哥,没办法,对不住了。”这些有人情味的语言就是诉讼者们在北京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能感受到的最大温暖了。
  在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未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不给补偿、拆迁费被侵吞的情况下,西城区的某些政府部门,不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反而成立强制拆迁指挥部,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法警,强制性剥夺公民财产权。如果你目睹那些居民男女老少手持《宪法》、挥舞国旗的身影;听见他们喊着“人民警察不打人民”,“坚决维护三个代表”的口号被押上警车;看见他们流泪的、通红的双眼,无助的、喷火的目光,任何有良知的人都难以无动于衷。所以每个强制拆迁现场,总是全面封锁,驱散围观群众,特别不许拍照,如果有人照相,警察就会冲上去,扯出胶卷,这样的行为也说明他们的羞耻之心尚未完全泯灭。
  相互推诿、官官相护使得矛盾激化,与公民含着眼泪的克制相比,很多政府、法院干部、公安言行是非常“过激”的,这些在骆淇椿、凤晓年等人的万人诉讼集团申诉材料中都有列举。
  
  一个艰难的抉择
  
  据被拆迁居民回忆,早在90年代初拆迁热刚刚开始的时候,那时拆迁几乎没有阻力,法官公安大摇大摆地代表房地产开发商上门给居民下通牒,在身份上毫无顾忌。根本用不着“棒子队”,很多老居民吃过反右和“文革”的苦头,知道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见到戴大盖帽顶着国徽的人来谈判,自然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除了“顾全大局”没有别的选择,哪还敢提什么条件,一看到公告乖乖就搬走了,很多干部都感慨:“多好的人民啊!”
  随着被拆迁居民越来越多,有些人比较敢于怀疑,觉得这样好像不对劲呀。从窃窃私语、小声嘀咕,到相互交流,最后组织起来研究法律,突然恍然大悟地发现一个事实,原来某些国家干部、法官、公安,光天化日下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所作所为居然是违法的!一个人的觉醒就可以带动一批人,居民们再也不愿意做任人宰割的羔羊了。找政府没用就找法院,找法院没用就找市人大,找市人大还没用就找全国人大和中纪委,以高度的克制,采用非暴力不合作的态度,日复一日地反映问题。
  这造成了一方面巨额利润吸引更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危改”和“强制拆迁”,另一方面他们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他们所面对的已不是过去弱小无依的一家一户,而是在道义情感上相互支援的自发群体。据西城区法院一名未参加拆迁的法官介绍,早在1994年到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参与拆迁的法官,除了奖金住房等好处以外,年底分红可得到“一辆夏利轿车的钱” (当时大约8~9万),到1995年只能分到“一辆面包车的钱”了(大约5万)。
  更重要的是,这一问题也逐步引起了中央重视,中纪委第四次会议公报中把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两个领域列入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200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指出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作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布“封杀令”:“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一律不报批用地,建设部发出《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建设部领导做出指示:“房地产和拆迁腐败必须严格查处”;北京市政府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03年9月2日终于颁布了王岐山亲笔签署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依法纠正了回避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北京市实施细则》,明确在第8条规定“转让房屋时,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同时转让”。
  尽管这些决议是否落到实处还有待观察,但至少从中央的明确表态而言,在城市拆迁领域的寻租之门正在一点点被堵住。在这种舆论氛围下,强制拆迁至少不能如过去那样无所顾忌。而在拆迁问题上公民权利每进一步,政府的权力就得退一步。
  北京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做了一些让步,关于私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从原先毫不承认,到终于承认私房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过有些官员仍然玩丁一个花招,首先是低估土地使用权价值,比如一块土地使用权市场拍卖每平方米是2.5万元,对居民采用所谓北京市的“基准地价”,从原先一分不给到现在一平方米给六七千。其次是在实际操作中把土地使用权偷换为“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把居民拥有的院落和附属设施土地面积统统不考虑,这是明显的和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在房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占用土地,还要考虑被拆迁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如一个四合院的价值与没有院落但拥有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的补偿肯定是不一样的”的内容唱对台戏。
  即使这样吹着口哨给自己壮胆,曾经胡乱指挥拆迁的政府干部仍然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在闹市口大街就可以看见这样一块很典型的土地,原先这里有 1300户居民多数被分批强制拆迁了,现在这里几乎夷为平地,在一片瓦砾狼藉中还有孤零零的几间四合院,住着最后 10家顽强的“钉子户”。他们经历过政府干部上门恐吓、威胁、半夜不明身份的人人室殴打,都挺了下来。而西城区政府早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没有办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手续,就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非法拍卖给一家开发公司,每平方米2.3万余元。他们之所以现在还没被强制拆迁,有个原因是其中最大的一问宅子是民国24年中山舰舰长赵梯昆建的私宅,很有文物价值,房主老爷子在台湾是老国民党,其后人赵志诚也是民革党员,属统战对象。考虑到对外影响,不能太过分。区政府原来打算先把周围房子拆光,等生米做成熟饭,再让他们接受既成事实,就这样几户人家坚持了下来。谁料非典以后,舆论环境渐渐开放,特别是在中央三令五申下,眼前还需要观望风头,如果再像过去一样采用公安、防暴警察去镇压,恐十白要冒很大的舆论风险。
  所以出现了一种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一方面要强拆,难度很大。不拆就得谈判,如果对这10户依法补偿的话,其他 1000多户居民已被强制拆迁了,现在还住在被“合理安置”的郊外住宅里,当时他们在威逼下签署的屈辱的拆迁安置合同,在法律上届于无效合同,他们不会答应。也就是说只要给一户人依法补偿,就会产生滚雪球一样的连锁反应。而拍卖所得的资金眼下可能已经不知在哪了,这个窟窿如何补上?更让一些官员半夜都要做噩梦的是,一旦任何一个案例经过司法独立审判,当年政府的违法行为被翻案,在整个城市就会引发雪崩般的反应。所以可以说,当前拆迁中,开发商、政府和公民之间,已进入“战略相持”阶段。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几年,这些早已赚了大钱的开发公司,纷纷与政府名义,上脱钩或者“转制”,当年的国家干部摇身一遍成了股东、董事。资金被以成立合资公司投资高科技产业的名义转移,这些借助行政权力完成的原始积累,如今已漂白,权力的租金堂而皇之地装入了口袋,另外尚未漂白的一部分早已流向不明,据说不少人现在口袋里揣着长期签证,随时可以外逃。这些腐败行为都是以“集体决定”的名义产生的,而抽象的“集体”是无法承担责任的,若干年后某些贪婪腐败分子,会成为在公园里打太极拳,养花遛鸟和蔼可亲的退休老干部,他们的子女早已移居海外,他们身上嗅不出一丝腐败气息,而那些腐败的恶果,最终由谁来买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围绕京城拆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伤害,在强拆过程中血案甚多。这些欠账拖得越久,利息就越是高昂。更重要的是,国家信用在其中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伤。
  所以最初记者开始对拆迁进行采访时,主要感到的是一种愤怒,痛恨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贪赃枉法,欺虐无辜百姓。随着进一步深入事实,记者感到的是种忧虑,不仅是为老百姓的境遇,更是为政府的信用和前途。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因着法治的不完善,一些地方侵害公民权益的事实肯定已难以彻底挽回,这留给中央政府一个艰难却又必须的抉择。
  自然,有关方面可以继续剥夺这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月.不允许他们上访、游行,同时大力宣传城市建没成就,把敢于替拆迁户说话的人以种种罪名抓起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随着时间流逝让人们遗忘。但这种做法系明显逆现代政治文明而动,与“三个代表”主要思想相背离,而且也太低估了觉醒的公民智慧。
  第二种做法,先维持稳定,尽可能拖延时间,在这部分公民近乎绝望的时候,给予少量安慰性补偿,同时推出个别团伙,让他们承担罪责,重处以平民愤。但这种不彻底的做法,反而会在一定时期内鼓励更多的腐败行为。
  第三种做法,当机立断采取措施,在制度源头上制止类似行为风头过后死灰复燃,并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防止腐败分子进一步携款外逃,同时进行清查,向被拆迁群众公示账目,借助群众眼睛揪出腐败分子及其在政府的代理人,对于无法追回的损失,政府挺身担当,尽可能弥补公民在财产和情感上的创伤,并以真诚态度赢得人民谅解。当然这需要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它在一定时期内,将会付出不小代价,但这也许就是我们真正走向一个法治、民主的国家所耍背负的最大成本。
  我们相信,在拆迁问题的处理上,执政党一定会兑现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承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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