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许可证“恶搞”了谁?:网络视频节目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设立“网络视频许可证”的懒政思维必定会伤害中国正在成长的开放社会与公共空间,而那些多是自娱自乐的“恶搞视频”,更没有发展到威胁公共安全与经济发展的程度。   
  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加强监管和查处。据称,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消息甫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朋友戏言,这个规定意味着网上冲浪遭遇了“疯狂的石头”。
  
  “馒头”碰“石头”
  
  鸡蛋碰不过石头,那么“馒头”呢?此时,媒体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为“恶搞”推波助澜的青年胡戈。2005年,正是这个年轻人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窜红网络,成为草根阶层追捧与捍卫的新星。其后,胡戈还推出了诸如《春运帝国》、《鸟笼山剿匪记》等网络视频电影,引起广电总局的关注。
  近年来,网上“恶搞成风”,许多图片被嫁接,电影被演绎,包括那些被视为禁忌的“红色经典影片”同样难逃“被搞”的命运。最具代表性的是《闪闪的红星》被改编为《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嘲讽青年歌手电视大赛。在这部由“八七电影制片厂”“出品”的影片里,潘冬子的父亲是潘石屹,潘冬子的母亲则一心想参加“非常6+1”,她的梦中情人是“下巴可以犁地”的李咏。
  然而,熟悉“网络恶搞史”的人知道,“恶搞”红色电影早在几年前便已经开始悄悄流行。据称,《粮食》和《分家在十月》便是央视新闻评论部自我嘲讽的玩笑作品。《分家在十月》通过对《列宁在十月》和《列宁在1918》的剪辑与配音,虚拟了央视评论部内部的意见分歧。
  虽说鱼龙混杂,“恶搞”风起云涌仍旧充分见证了中国人的幽默与罕见的活力。2006德国世界杯前后,同样出现大量“恶搞作品”,其中人气最高的视频短片当数《中国队勇夺世界杯冠军》。该片以“中国队夺冠”为主线,虚构了一个中国队顶替塞黑参加德国世界杯,并因为种种阴差阳错、好运连连而获得冠军的故事。
  “人民需要幽默”。显然,对于充满热情的广大网民来说,广电总局的这个“许可证猜想”有些不合时宜。问题还在于,在网络时代,这种许可证制度是否还有意义?如何对大量网络视频短片逐一把关?如何界定“合法的恶搞”和“非法的恶搞”?如何保证除新浪、搜狐等上市互联网公司之外,国内数以万计的中小视频网站对以广电总局为代表的“视频掌门人”忠贞不二?这种追问还包括,当人们渐渐接受“政府不但要廉洁,还要廉价”时,广电总局为实施这个许可证制度究竟要增加多少行政成本?
  如有网友指出,这里“视频”的概念同样含混不清。所谓“视频”是指连续的图像变化超过每秒24帧的连续画面,不仅包括视频短片,flash动画、甚至还包括家庭自拍DV短片、摄像头和手机拍摄的短片,以及一些学习与讲座资料等等。显然,视频短片不只是“恶搞”的载体,更是人们工作、娱乐、学习的载体。求知自由与娱乐自由决定了即使许可证制度开始实施,网民仍会继续通过个人邮件、MSN、QQ等方式下载或传播自己喜欢的视频短片,而网络上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相对模糊同样决定了新规将沦为一纸空文。传播的目的同样可以达到,唯一增加的是政府的“管理成本”与社会的“突围成本”。
  
  “恶搞”还是解构?
  
  今天在网上自娱自乐、吸引眼球式的“恶搞”,自始至终贯穿着一种平等精神。理论上,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可以进行“恶搞”,对正版进行戏说与演绎。遗憾的是,语言的贫乏决定了我们表达或者领会词义时带有偏见――“恶”而且“搞”,比起与其对立“善”而且“不搞”来说,似乎注定是个坏分子。
  “恶搞”意味着离经叛道,意味着对原版的一种颠覆。然而,从文化的角度来说,它在传播和解构方面却功不可没。或许,后现代状况就是一种人人各行其是,人人创造,人人 “恶搞”的状况。在此意义上,“恶搞”同样是对宏大叙事的瓦解,是一种意见陈述,其所带来的创造力是令人激赏的。它既可以解构虚伪的崇高,使人回到本性;又可以推动文化艺术的变革,使其获得新的活力与形式。不久前在天涯社区现身的“非常真人”组合足以见证今日中国人对新生事物的热情。由几名青年才俊表演出来的真人漫画,在短短几天内,有超过百万的点击量。
  “恶搞”同样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赋予社会以创造的激情,另一方面,它又产生一种如尼尔?波兹曼所担忧和批判的“娱乐至死”的倾向。如其所言,我们传统的理性的以阅读为基础的文化正在演变为一种以娱乐业为核心的基于电子媒介的“不良文化”。当解构与“恶搞”成为一种目的,它将失去本应具有的积极意义,而沦落为一种庸俗的情调。显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解构并非为了打倒或否定一切,而是褪去缚在原有事物身上的枷锁,着眼建构,再造文明。
  八一电影制片厂厂长明振江在《光明日报》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谈到该厂拍摄的影片《闪闪的红星》被网络“恶搞”的情况,表达了对当前文化环境的担忧:一方面,“我们处在文化多元化并存的时代,解构主义大行其道,谁来捍卫主流文化阵地?”与此同时,“面对来势很猛烈的解构之风,硬性地压制和封堵,可能收效甚微,只有不断地产生与时俱进的新的文化产品,才能有效地抵制这种风潮,关键是拿出好的作品。”
  然而,隐藏在这个“深切的忧虑”背后的,同样是两个深不可测的悖论:
  其一,好作品的出现在于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而不是来自行政指令或计划性的文化生产。事实上,韩国近年来的文化崛起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其二,在一个开放的、多元化的社会,我们面临的另一个尖锐的问题――好作品究竟谁来定义?
  
  是管理,还是越位?
  
  不少网民撰文探讨广电总局设立此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甚至直截了当地指责广电总局在一些网民“恶搞电影”之时“恶搞法律”。
  首先,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作了明确规范。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杨小军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在使用网络视频,如果既不侵权也不违法,而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那么,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干涉。“个人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显然是一种新的行政许可项目,那就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非经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批准,广电总局无权设立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更何况,设定网络视频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等六项条款未能明确对接;同样,《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可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结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显然,从《行政许可法》的便民精神出发,在设立行政许可之前,广电总局有义务充分论证上述四种情形失效。
  有人因此怀疑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广电系统要从互联网上分得一杯羹。早在2004年7月,广电总局出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然而,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显示,拿到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已达66家,大部分是传统的电视媒体。
  从逻辑上看,如果“恶搞有罪”,那么这种许可证制度可以延伸到任何涉及公民表达的领域。因为网上“恶搞”,并不限于视频,还有图片与文字。显然,没有谁会同意自己每传送一张图片或张贴一个帖子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在一个开放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更没有义务在表达之前接受“事前审查”以自证清白。
  赵本山变成女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林黛玉穿三点式所关乎的则是道德。如有论者指出,对于公民来说,其传播的视频或者“恶搞”是否违法,比如有色情内容,再比如有侵权内容,完全可以有《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制裁,而且我国无论是《刑法》还是《著作权法》,均没有对个人传播视频要求进行“事前审查”。
  事实上,为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确定政府的边界,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能设定行政许可,并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从前,办一个企业,搞一个工程,动辄需要几十个甚至数百个公章,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创造力。显然,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没有谁希望自己的网络生活重新回到那个挂满公章的年代。
  
  公共平台的缺失
  
  中国人的幽默更多停留在餐桌上,而不是在真正的公共空间里流传。这种缺失,同样是许多中国人拒斥或反感“恶搞”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此相呼应的是,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转型期的中国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自由与思想自由,更激发了许多网民的幽默精神与创造能力。“恶搞”成为一种风潮,更多源于人性中的这种幽默的释放,而不是针对个体与公共社会的侮辱与损害。
  为什么有些人不能容忍这种“恶搞”或“幽默”?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能从林语堂先生的文字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幽默本是人生之一部分,所以一国的文化,到了相当程度,必有幽默的文学出现……(然而)因为正统文学不容幽默,所以中国人对于幽默之本质及其作用没有了解。常人对于幽默滑稽,总是取鄙夷态度。道学先生甚至取嫉忌或恐惧态度,以为幽默之风一行,生活必失其严肃而道统必为诡辩所倾覆了。”
  事实上,在一个开放社会,我们不仅能看到普通人之间的“恶搞”,也能看到人们对精英名流和政治显要的“恶搞”。
  对于前者,中国人对舶来品“开心一笑”式的短片并不陌生。一个个节目组在众目睽睽的大街上搞恶作剧、设圈套,让过往的行人难堪或不知所以。当那些被捉弄的人恍然大悟时,也并没有太多责怪,多是会心一笑,只当是在平素生活中遇到的一件乐事。当然,“恶搞者”并不以践踏公民的尊严与权利为乐。那种以玩笑标榜并且广为人知的“恶作剧”的快乐与那些真实的、心怀恶意的侮辱与诽谤有着天壤之别。
  同样,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众人物的“恶搞”更是公民社会的一道人文风景。除了报章上的挖苦讽刺,许多国家的电视台都备有自己独特的搞笑节目。在法国,Canal+频道每晚8点左右都有一档名为《木偶新闻剧》的节目。该节目以挖苦、“恶搞”为能事,从希拉克、普京到布什,从体育明星到普通歌手,任何公众人物都有可能成为木偶剧嘲弄的对象。然而,在宽容与多元空气中生活的人们,并不认为这些节目肮脏。Canal+曾就木偶新闻剧的辛辣风格和社会反响做过专题,多数被访者对此节目都表示支持。
  从政治传播学的角度来说,对政治人物的“恶搞”或解构,同样是对他们的一种变相的广告与宣传。法国的政治明星,被称为“政坛齐达内”的尼古拉?萨科奇在接受采访时曾经开诚布公地表示,一个政治人物如果连这点“恶搞”都接受不了,就不要选择搞政治这个行当。显然,人们对政治人物的嘲讽,更多是对其政治的嘲讽,是对公共生活的参与。
  “感谢大街,送来收成”,这是某家商铺给自己打的广告。简简单单8个字,仿佛为我们言尽了一个国家成功的秘诀。无论是政治、经济与社会,只有在一个开放的空间中才能获得长久的利益。大街上有“好人”,也有“坏人”,如果只是因为几个“坏人”,便要让每个上街的人都申请一个“行走许可证”,这种懒政思维必定会伤害中国正在成长的开放社会与公共空间,而那些多是自娱自乐的“恶搞视频”,更没有发展到可以威胁公共安全与经济发展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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