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为何难产?】 精神卫生法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疯狂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文明产物。没有把这种现象说成疯狂并加以迫害的各种文化的历史,就不会有疯狂的历史。”作为疯癫与文明必然的交锋,专门的精神卫生法成为保护任何一方应有权益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2009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传出了精神卫生立法列入我国2009年立法计划的消息。这部1985年便开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一直步履艰难,在2009年,终将落定了。
  “精神卫生法”是一个对于绝大多数人都完全陌生的名词。然而普遍存在的自杀事件,疯子杀人、上访者被送进精神病院等等对我们来说却并不陌生。让我们以倒叙的顺序迅速回顾几件轰动一时的案例。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据了解,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在新泰并不是个案。
  2007年1月,44岁的中山大学女教授、硕士生导师杨静(化名)自杀身亡。熟悉她的亲朋好友纷纷猜测,抑郁成疾最终使她选择跳楼结束生命。
  2004年8月4日,北大医院幼儿园门卫用菜刀将幼儿园15名儿童和3名女教师砍伤,其中一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6月25日,警方给这起凶杀案下了定性单子,认定行凶者是一名精神分裂症病人,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显然,这里有医学的模糊,同样也有法律的空白。据公开的统计资料,全国只有20%的精神病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其他80%的病人都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作为监护人的家属常常无钱或不愿意出钱为患者治疗。此外,对“由政府强制医疗”也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难以落实。从而导致大多数精神病人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可以想象,“他们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随时会成为威胁周边人群生命安全的‘定时炸弹’。”
  同时,我国每年又有20万人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全球自杀者总数的1/5。我国还是世界上唯一妇女自杀率超过男性自杀率的国家,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统计显示,60%的自杀死亡者和40%的自杀未遂者在自杀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包括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等等。与日益严重的精神自杀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当美国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心理医生的时,国内人们还普遍缺乏心理治疗的意识。” 在大多数中国人的眼里,精神疾病根本就不算病。
  米歇尔?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中说过,“疯狂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文明产物。没有把这种现象说成疯狂并加以迫害的各种文化的历史,就不会有疯狂的历史。”作为疯癫与文明必然的交锋,专门的精神卫生法成为保护任何一方应有权益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自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精神卫生法,我国的香港和台湾也相继于20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中,现在仅有中国、老挝和马绍尔群岛没有专门的精神健康法律。显然,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严重滞后。
  精神卫生法的缺席,不仅致使很多精神病人无法得到救治和适当的监护,更加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利用“强行收治”这一手段,很多“正常人”被莫名其妙作为精神病人“抓”进精神病院。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精神病院医生表示,现在收治病人,一般是“谁给钱就听谁的,因此病人的正当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病人的探视权、通信权等往往形同虚设。对于“强行收治”医学界认为,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强制住院是保护他们的一种手段;法学界专家则认为,强制医疗剥夺了患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慎用。
  精神卫生领域不断爆发的负面消息促使精神卫生立法一直未曾离开‘两会’的视野,每年相关的议案和提案都有报道,然而究竟是什么成了精神卫生法出台的“绊脚石”?
  有专家指出,《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全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异太大,如让各级政府承担起精神病患者治疗和监护的经济责任,很多经济不发达地区无力负担。另一原因则是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有限。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新出台的法律多集中在经济领域。相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问题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重视远远不够,有精神科专家直言,“如果国家能像重视艾滋病人一样重视精神疾病患者,问题就变得简单多了。”
  在上海等大中城市不断出台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示范作用下,希望不远的将来,中国的精神病人的收治、诊疗和监管,包括精神病院的管理和运行,都能够处于法律和医学的双重规范之下,精神残障人士能够得到妥善的治疗和照顾,这也是一切法律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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