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本性与红利走向_国企红利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讲座教授,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等职务。主要研究方向是公司治理、企业理论、转型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企业发展战略等。曾主持和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和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30项,独立、合作出版著作23部,合作出版英文著作3部,在各类报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研究成果(包括合作)曾获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北京市第六届和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一等奖、天津市第五届和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一等奖。
  据悉,自2007年开始,国有企业可能重新向国家支付红利。如果国企支付红利能够成为现实,那无疑意味着国有企业本性的回归。
  
   国有企业本性是全民性和公共性
  
  国有企业的本性是什么?这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全民性。即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全民的,国有企业的“股份”每个公民都有份,这与股东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没有什么区别;二是公共性。既然国有企业是全民的,那么它的收益就要回归全民,或者说要回报全民,这与股东从其所持股的股份公司中领取股息红利也没有任何区别。不过,有一点区别在于,股东收取股息红利是个人行为,而全民收取股息红利则是政府代为,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受益就只能体现为政府的公共投资上,即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上。
  由于“全民”很抽象,或者说,全民无法直接从国有企业领取股息红利,所以,公共性便成为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更进一步说,国有企业存在的原因就是公共性,甚至可以说,公共性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惟一原因。如果企业要盈利,私有企业足矣,依法纳税便是了。国有企业要盈利,但盈利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用盈利服务全民,即提供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保健、扶贫、新农村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国防等;同时,己不盈利,而是直接服务于公民,如向公民提供低价优质产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其实,国有企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立足于公共领域的,也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因很简单,这些领域难以克服搭便车和外部性问题,所以私有企业不愿意进入,进来以后赚不了钱。但是,公共品对于公众又是不可或缺的,这就决定了只能由国有企业来生产这些公共品。相反,私人品只有私有企业生产才最有效率,而国有企业由于没有惟一的所有者,产权不甚明晰,从而注定其效率达不到最优。而且,让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私人品领域去竞争,既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享有政策优势,或者拥有部分垄断资源,这些优势或资源并非用来造福于全民,而是成为经营者,或者经营者与政府官员合谋攫取公民利益的工具。此时,相当大的消费者剩余就会转移到这些经营者和政府官员口袋里。私有企业由于不具备这些优势和资源,在竞争中势必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不得不退出。
  
  国企红利不是“伪命题”
  
  在近些年风起云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本性问题似乎越来越模糊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就追求盈利来说,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已没有什么差别。如果说有差别的话,那就是国有企业在其所在领域拥有很大的垄断权。甚至,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基本没有市场化的领域,我们都市场化或准市场化了,像医院、公共交通(包括高速公路)、教育等,这些领域似乎都变成了国有企业盈利的“领地”。于是,有人提出质疑: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发育不良还是走过了头?
  应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既发育不良,又走过了头。一方面,国有企业本应该从已具备条件实行完全市场化的领域退出,但却“赖”着不退,最典型的莫过于移动通信。另一方面,本应是政府投资、不能盈利的领域,国有企业却以盈利为目的介入进来,最典型的莫过于医疗和教育,医院成了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很多学校也准企业化了。既然国有企业要赚钱,而且能赚钱,当然就要向投资者分红了。
  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一个“怪胎”,所谓“怪胎”,就是建国后的“一大二公”使国有企业无孔不入,进入了各行各业,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大量存在于盈利性领域的现实。既然它们以盈利为目的,它们就不会免费或低价提供公共品,或者干脆提供的就是私人品,而且由于它们拥有垄断权,其所制定的价格肯定要高于私有企业制定的价格(如果私有企业被允许竞争性提供该产品的话)。于是,国有企业的“盈利”就产生了,进而也就有了国有企业需不需要支付红利的争论。
  实际上,国有企业靠盈利服务于全民是一种扭曲的路径选择。既然它能够盈利,如果不是靠垄断的话(更精确地说,是靠垄断高价),那就意味着私有企业是愿意进入的,也是应该进入的。而公共性必然导致不能盈利或者难以盈利,所以,这样的领域私有企业就不会进入,只能靠国有企业,就是说,国有企业所在领域应该是不具有盈利性的。既然不具有盈利性,红利分配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根本就没有红利可以分配,它们提供的是公共品,公众可以免费或低价享受这些公共品。
  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大量处于盈利性领域,使得“伪命题”变成了“真命题”,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正视它,否则,全民利益就受损了。近些年,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积累了大量利润。2003年,包括省级和市级企业在内的所有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7590亿元,2004年中央企业利润为4000亿元,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276亿元,预计2006年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将突破1万亿元(包括央企7000多亿元,地方国有企业3000多亿元)。 如此庞大的国企利润全部留在企业内部,直接损害了全民的利益。这种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高利润中的很大部分是依靠垄断高价带来的,是以牺牲全民福利为代价的;二是由于不支付红利,全民本应该受益却没有受益。两个方面,一正一反,等于全民遭受了双倍损失。
  
   国企红利要全部上缴
  
  既然“伪命题”变成了“真命题”,那么应该支付多少国企红利?笔者认同一位欧洲高官的看法:“对于一家国家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来说,合理的分红政策是将其全部利润都用于分红,除非这家公司能够表明,在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它仍然有可能带来合理回报的投资机会。”
  我国很多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带有垄断性,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它们的利润主要不是靠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带来的(这是与私有企业的重大区别),而是靠对资源的垄断从而制造垄断高价带来的,相对于全民的双倍损失来说,利润全部作为红利支付,已经是非常宽松了。实际上,除去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如自来水、管道燃气、输电,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外,其他产业的国有企业,如移动通信,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一方面取消垄断,另一方面全部利润作为红利支付。只有这样做,对于提高全民福利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可能有人担心,这样做,是否会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经验证据已经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恰恰相反,不分红,才会造成企业经营者的懒惰,才会使他们极力维护垄断。当然,在取消垄断的情况下,需要尊重经营者的贡献,给予合理的回报,因为此时企业的盈利主要依赖的就是经营者的经营能力。
  还有人担心,红利全部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如何保障?这同样是一个“伪命题”。既然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既然国有企业收益是靠垄断带来的,是以牺牲全民利益为代价的,那么国有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就不能独享这部分收益,这些企业中职工过高的收益同样是对全民利益的侵害,将这部分收益收归全民是理所当然的。像被人们所诟病的铁路公交职工乘车不买票、电力系统职工用电不花钱、燃气公司职工用气有优惠等,有多少人认为这是合理的呢?因此,国有企业职工直接获得的收益只能是竞争性收益。对于红利,国企职工只能与全民一样通过免费或低费获取公共品来参与分配,而不是直接占有。
  
   国企红利是国库收入
  
  接下来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红利应该支付给谁?这里涉及到国有企业红利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既然这部分收益属于全民,因此理论上应该全部上缴国库,即上缴国家财政,通过国家财政来满足全民的整体利益,使全民在财政公共支出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当然,由于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负责监管,因此国资委可以代为接收这部分收益。但是,必须明确,这部分收益的性质是国库收入,这种性质并不会因存在一个监管者而发生改变。诚然,国资委可以留一部分用于再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希望国有资产能够不断增值,扩大其控制力;另一方面,国家还要通过对关键领域的国有资产的控制来调控宏观经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不过,这种再投资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国资委的盈利再投资。至于这部分再投资所占比例的大小,应由全国人大通过规则来决定,因为这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的范畴,这两种权利必须由全国人大行使,国资委是执行机构,不能拥有这两种权利。
  有人担心,按照这样的分配制度,你能保证这部分上缴红利一定会用于全民吗?你能够保证政府提供更优质、价格更低廉、甚至免费的公共品吗?必须承认,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些政府官员侵吞或者浪费性使用国家财产的情况。但是,这决不是否定国有企业红利是国库收入的理由。尽管我们无法保证国有企业红利会全部用于全民,但绝大部分会用于全民,这比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独享要好得多,因为全民福利由此而提高了。
  最后需要指出,国有企业最终应从盈利性领域退出,通过直接提供公共品来服务于全民。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支付红利”这一“伪命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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