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能否真正警醒官员?_官员问责制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编者按:   今年9月以来,由于接连发生了山西省尾矿库溃坝事故和河北三鹿婴幼儿奶粉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事件,包括山西省省长、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石家庄市市长等数十位政府高官引咎辞职,一场自上而下的“官员问责”风暴再次席卷中国。
  中国的官员问责制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自此之后,一些震动社会的重大事故或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均有国家部委与地方高官被问责辞职或被查处,这充分显示出中央取信于民的决心和责任政府的姿态。
  实行官员问责制度,是中国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不问责,就难以真正整肃吏治,也难以落实执政为民、权为民用的理念。而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制度将对那些坐而论道、疏于管理的“太平官”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冲击他们的太平“官念”。
  目前,社会各界如何看待官员问责制?它有无继续改进之处?对此,本刊记者专访了几位官员、专家,现将他们的看法一一陈列,供读者思考。
  
  中国报道:目前政府内部尚存在权责不明确的现象,这是否会使官员问责制实行的效果打折扣?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人治治国,而不是法制治国。人治治国基本上是出台红头文件或是颁布告示,在具体落实当中,很难把一个责任通过法规规范或法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层面。因为过去都没有―个法制上的明确的权责规定,都是“捆绑式”抓,一旦出问题,就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而且哪一级干部应该担当多大的责任,都没有―个明确的规定,全凭着上级党政机关来界定,谁应该抓,谁应该辞职。这种权责不明与问责制出现矛盾的现象,在目前的阶段上也是很难免的。这反映出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粗放型发展问题,我们应该把依法治国的进程转入科学发展――谁应当负责任,应当负责任到什么程度,有一个量化、一个具体的规范。
  
  中国报道:目前要完善官员问责制,还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我想是从三个方面去完善:第一个方面是加强学习,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官员的基本法制素质。中国是一个以指导思想来治国的国度,这就与西方有根本性的不同。官员通过对党的理论的学习,对基本的党内党纪条规和国家法规的基本认识和了解,使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有―个整体的提高。
  第二个方面,法制化进程应走向科学发展的轨道。就是说,权责和基本规范要细致化、科学化,乃至量化,要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身上去。
  第三个方面,在共产党的执政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能疏忽,而且,应该看怎样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去。应更加接近实际、更加合理、更加坚决,这是我们应当要做的基本工作。
  人们总是批评政府缺乏问责机制,其实问责机制―直都有,只不过专拣软柿子捏而已。
  当下,高一级政府自上而下地启动调查与惩罚程序几乎是唯一的问责机制。比如,县级官员管辖范围内出现问题,要由市级政府来问责;某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由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来问责。问责总是问向基层、底层、下级官员,官越高,就越不容易被问责。
  这是因为现实中权力基本是自上而下授予的。更重要的是,按照目前的政绩考核办法,市级官员的政绩等于下属各县官员政绩之综合,承认下属犯了错误,等于在自己的政绩考核表上减去一分,所以,市级甚至省级官员都会努力保护出问题的县级官员,哪怕他们没有私人关系。于是,隐瞒下属的问题成了现行体制下各级官员的本能选择。在这种点兄下,为了应付更高层级的政府和舆论,承担问责责任的政府通常会抛出一些最底层的官员进行“严肃查处”。
  这样的问责制当然不可能问到真正的责任者,问责总是指向基层、底层的下级官员,只会激励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地升官:官越高,就越不容易被问责。正是这样一套不对称的责任承担初制,生成了官场不负责任的文化。出了问题之后,没有人会主动辞职,因为出问题的官员确信上级会保自己;自己主动辞职,等于自己在上级的政绩考核表上减了一半给上级难堪,自己也永无翻身之日了。
  在这样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问责机制必然向下偏离靶心,专拣软柿子捏。而政治理论及相关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有效的问责制只能形成于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直接或间接对民众负责的政治架构中。在这种体制中,民众基于自己的权利、利益,有足够动力向官员问责,问责才能问到真正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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