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症结在于官民矛盾】相互矛盾的观念为何能在群体中并存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使很多地区摆脱了贫困,但随之而来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急剧加大等社会问题,所引起的社会普遍不满,非常值得关注。      2009年,全国共发生了近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其中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海南省东方暴力袭警事件、江西省南康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新疆自治区“七五”事件、吉林省通钢事件等等。从类型和性质方面分析,因维权引发的事件仍占80%以上,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均有所增加。从事件的特征和性质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网络化和官民冲突。
  其一,这些事件都具有了网络时代的某些特征。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传受一体化、快捷性等传播特性,使事件的信息来源多样、传递迅速、真伪辨别困难,在此基础上,网络社会动员形式多样且高效,社会控制困难等等。一般而言,某一事件发生后,通过网络传播,迅速便可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进而引起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现实中群体行动,最终形成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和新疆自治区“七五”事件、海南省东方暴力袭警事件、吉林省通钢事件都是网上和网下互动,在社会现实中不仅有众多的参与者,众多的网民则在网络上参与评论甚至声援。除此之外,有些事件虽然主要局限于网络之中,但由于参与者众,并最终迫使公权机关和当事人不得不采取某些社会行动,而成为了所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比如2009年5月份,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某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官员的案件,此事经网络传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类事件还有“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躲猫猫事件”、“贫困县检察长豪华车事件”、“史上最牛公章”,等等。
  其二,这些事件均与官民冲突有关。无论是由拆迁、征地引起的维权行为,还是由企业改制、转产引发的工人抗争,由环保问题引起的集体行动,出租车罢运事件等等,都与公权机关的行为有关。社会泄愤事件也主要是民众发泄对公权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不满。可以说,当前中国的社会问题主要来源于官民矛盾,实质上还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不论其主要内容或表现形式,官民矛盾都与制度性的利益冲突相关。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不但漠视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而且自恃垄断的政治社会资源与民争利,成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公司型”政府。处在社会底层的广大工农等弱势群体,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且缺乏利益表达的机制和手段,经常受到权力和资本拥有者的侵害,这是造成官民矛盾的制度性根源。再加上一些政府官员贪污腐化、飞扬跋扈,无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动辄暴力相加,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各种权益,使得官民关系恶化,冲突加剧。也就是说,目前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只是一种外在形式,由吏治腐败造成的官民矛盾才是这些事件频繁发生的直接诱因,而官民矛盾的实质就是当前的公权力代表组织和机构的权限过大,缺乏一种制衡其被滥用的力量才是深层次原因。
  2010年,中国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会向什么方向发展?我认为还是脱离不了之前的基本判断:当前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冲突事件,其中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活动和因社会心理失衡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这些事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政治统治的统一性和社会管治的有效性,当前中国社会总体上稳定。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群体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只要执政者治理得当,中国完全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但是,如果仅以“刚性稳定”为目标,即以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以社会绝对安定为管治目标,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运等行为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都要进行压制或打击,那么我认为,这种稳定状况是有政治风险的。
  因此,要缓解中国社会冲突,需要缓解官民矛盾。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当前中国民众的抗争活动大多都在现行的规则框架内进行,他们所依靠的武器是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民众的抗争没有突破现行的规则。这是判断中国目前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性质的关键。但是,最近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如拆迁事件却表明,民众对现行的不合理规则的不满已成为了行动的理由。一般情况下,民众会将大多数的这种不满隐藏在心里,不会显化为具体的抗争口号或行动,我称之为“抽象愤怒”。比如对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满,对官员贪污腐化的不满。对现行体制的不满一般都会隐藏起来,或者只在私下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留言、歌谣等形式传播。
  这种表面遵循规则,内心却对不合理、不公平规则的愤怒和不满则更为可怕,因为这些愤怒就像无法准确预测的地震一样,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如同我以前曾说过,这种愤怒与一人一事的愤怒不同,它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深入研究许多社会群体事件,很多参与者并不与事件有最直接的关联,但却不自觉地被卷入群体运动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些参与者心怀怨气,以求泄愤,甚至在一些堪称“革命性”的运动中,寻求改变现状。
  如果愤怒在短期内得到了转移或者发生了多次较小规模的“余震”,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危害;但是如果愤怒长期积聚,而且又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带来令我们无法预料的大爆发,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本来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则解决的刑事或民事纠纷,出人意料地演变成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或危害比较严重的社会泄愤或社会骚乱事件。
  因此,减少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缓解官民矛盾,平复民众心中隐藏的“抽象愤怒”,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改写不合理的社会规则。
  二是重建普遍的社会信任。当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普遍信任的缺失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瓦解。目前中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阶层、利益分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贫富差距、城乡差距、贫困与不平等、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逐渐凸显。这些社会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民众对公正理念和制度规则的信任就会消解,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问题。因此,在我看来,社会不公平的普遍蔓延和公权力不受制约的滥用是造成目前社会信任缺失的根本原因。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对富人和官员的怨恨和不满情绪就是这种社会信任缺失的重要表现。因此,重建普遍的社会信任,应该首先考虑如何完善社会规范,从而减少社会不公和约束公权力滥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重建社会信任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改善社会不公、约束公权力滥用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当然,公平公正的社会规范只是重建社会信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方面是公民参与网络。在中国当下的现实语境下,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等尚处于刚刚起步的不完备阶段,因此,培养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建构,积极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创造机会,充分发育公民社会,应该成为重建社会信任的重要方式。
  对于改写规则或者重建社会信任的突破口,我建议启动以县级人民代表专职化为起点、以政治分权为杠杆、以司法制衡为保障的综合县级政治改革,一方面使得县级政权有足够的地方社会和经济管理权限,同时也使县级政权及其主官的权力受到有效制衡与监督。
  当前,要改善群体性社会冲突事件频发的现状,如果执政者还不能从改写不合理、不公平的社会规则入手,还不能反省官民之间日益深重的矛盾积累,依旧依靠旧有的意识形态思维和管治方式处理问题,则不仅对于问题的解决于事无补,也将进一步加重民众心中长期隐藏的“抽象愤怒”。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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