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中寻求共识|寻求共识

发布时间:2020-04-08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立法应该是、也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寻求共识的过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劳动合同法》两部草案迭经争论,走到今天,既证明这一过程的艰难,也证明了这一过程的价值。
  
  近期举行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7部法律,最后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删除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第57条规定。后一修订,首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2006年6月首次提交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7条刚刚出台,就引起了争论和不安。人们感到,第57条实际是限制媒体实现自身价值,而这一点不符合文明社会的一般共识。人们对赋权给政府来限制媒体的法律感到不安,并非出于对媒体的无限信任,而是感到对政府权力必须保持警惕。一旦成文法律为政府过度赋权,甚至预设了某些法律陷阱,使媒体发布信息可能动辄得咎,既不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更不利于限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经过SARS危机,这一点已经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第57条,意味着我们的这部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回归了社会共识的水平。
  而经过一年来的争论后,《劳动合同法》草案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不代表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已经达成了最普遍的共识。
  如果这部法律在明年的人大上审议通过,它将面临《劳动法》一样的难题:如何在不改变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前提下保护劳工权益。正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一再强调的那样,目前劳动关系的中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而是现有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改变目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况。中国企业中盛行短期劳动合同,在工资、福利、劳动时间以及雇佣和解雇等问题上,分散的劳动者缺乏和企业博弈的法律平台。《劳动合同法》为改善这些状况,提供了成文法的支持。但是有两点问题仍然需要明确。
  首先,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不能解决政治问题。大多数中国企业是城市经济的一部分,而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使现实中大量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现象能长期合法存在,使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天然弱势。可以说,农民工就业中发生的许多就业歧视和待遇差别,是现行户籍管理这一制度性歧视的后果。作为城市工业的主要劳动力来源,农民工为城市制造财富,贡献税收,但只有因为没有城市户口,无法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这不仅是由于劳资关系的失衡,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失责。制定《劳动合同法》或者修改《劳动法》,都不能改变户籍造成的歧视和不公,不能改变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的制度根基。这个政治问题需要政治途径来解决。
  其次,政治只能解决政治问题,不能解决经济问题。中国的劳动力仍然过剩,就业机会仍然不足。有大量剩余劳动人口兜底,产业结构就要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就会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中,许多学者呼吁国家要积极介入劳动关系,用强制手段保证劳动者的权益。这种呼声是对此前经济政策的一种反思。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以后,广就业和低工资政策使全球制造业迅速向中国转移,一举确立了中国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中国GDP高增长与制造业中的低工资政策是分不开的。但以经济学眼光看来,在未来很长时间里,这情形仍将持续。呼吁国家介入劳动关系,不能突破政府固有的边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固然重要,同样重要的是建立更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工人有组织地谈判和维权固然重要,同样重要的是维护司法的独立,给予法律救济,让劳动纠纷能够通过司法机关,得到公正合法的判决。
  立法应该是、也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寻求共识的过程。《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劳动合同法》两部草案迭经争论,走到今天,既证明这一过程的艰难,也证明了这一过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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