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关系与法律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提起这样的题目,大家就会联想到女权主义法律,女性婚姻家庭生活。这次我们是要内 地参加中国近一百年法律变迁的研讨会,通过对中国一百年来的法制史,来看21世纪中国法律前景。

  两性关系是高品质生活的保证,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东西,我想今天介绍两个问题。

  一、两性关系与法律在法律研究中的位置。

  两性关系与法律在法律研究中的位置,也即领域归属问题。西方女性主义法律最近提出 。在对法学知识建构中的思考基础上,中国开始有了民法法典的观念,但之外是否应有刑法典,行政法典,宪法法典呢?

  从1982年接受西方法制,追随法国法制,建构法律体系,德、法都有民法典,而且同属罗马法,即大陆法系。但两者的着体系不同,法国是拉丁法系,德国属日耳曼法系,19世纪法国法制的时代,日本在法律西方化时炫耀的即是法国,20世纪重心就转到德国法制上。

  法国民法典分人、物、诉讼三大篇,德国民法典,尝试将各种法的原则抽取,形成了一 个总则篇。

  法学如何看待法律和生命,不同时代有不同看法,一般而言,都是在婚姻与家庭法内考虑两性关系与法律,而不是广泛思考,在法国法制里,将两性关系看作私人与私人的法律关 系,放入民法典中。同时,这里也有一个文化背景差异的问题,如中西法律对继承法的不同理解,在中国,继承法是国家和人民财产,而西方的继承则相对简单。

  此外,这一问题的研究是与妇女运动和女性主义思潮相关连的。最早的介绍女性主义思潮是由文学和文献带进的,70年代台湾就开始,当时就有这样一个口号“先做人,再做女人”,介绍西方女性主义思潮。后来在人口研究下有了妇女研究为名的性别研究,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妇女研究和性别研究是不同的,妇女研究是一种处境研究,没有价值取向,而性别研究是目的研究,本身就带不满意现存两性关系的价值取向,当然,女性主义也有各式流派,各种立场。

  在台湾,两性关系课程是很热门的公共课程,在美国有女性主义,法学,从女性主义角度思考法学,有人把之与同性 结合起来研究,指出女性地位的低与婚姻中的地位直接关连 ,女性与女必的同性恋就可以摆脱在婚姻上对男性的依附,这也是一派女性主义者的观念。以下是女性法学的基本课程,共有五大项:

  1.传统婚姻家庭法

  家庭以完整婚姻为基础,立法便以核心家庭为主,那么非婚生子女,法律如何看待,并 且随着社会发展,将越来越多这方面的问题,如试管婴儿,基因生殖等,而法律是很少考虑 这些方面。

  2. 性

  3.与性生育有关的法律

  这也是西方女性主义最关心的问题,如对堕胎的争论,而在中国往往将严重性淡化,这 也是中西文化背景差异的结果。法律如何看待母性体内的胎儿生命引发的是胎儿权与女性自由权的矛盾。

  4.与工作平等有关的法律

  ①平等权:主要是机会平等,如禁用机会、升迁机会、受训机会等的差异,女性在公共领域的地位等。在过去妇女无参与经验,在如今有机会进入公共领域后,历史形成的这种不公到在现有法律下应如何处理。

  ②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性侵害。

  这里有这些几个问题:妇女由于怀孕导致的损失由谁负责,雇主应负多大责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国家负担,但是当私有经济越来发达的今天这已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一个是家庭暴力的问题,在观念中这被视为理所当然,本应如此看待。妇女在工作场所受性骚扰,性侵害时,公司、雇员应负怎样的责任。

  一个女性主义者说过“看不见的女人,看不见的贫穷”,在社会财产占有上,女性占有率不到1%,在对待女性问题上,我们批判的制度问题,却最后往往又落到个人的情境上。

  5.与社会生活参与有关的法律

  第一是妇女参政;
第二点是妇女自由流通的权利。一般来说,女性是不敢在12点后,在街上走动的,虽然男性也会有这样的担忧,但两者出发 是不同,男性担忧的是财物以及由 此带来的身体伤害,而女性更多担心是名器与贞节被损。

  下面是这门法律课的上课方式:

  以前是讲法条,枯燥乏味,现在注意的法条背后的生命,结合案子来分析。我们经常会在授课时说西方怎么样,美国怎么样,而很少说我们的社会,所以我们的课堂特别强调从传统清律去找东西,这方面的研究陈教授是从唐律开始的,在对传统法律的研究,必然涉及到下面的问题:如何把握性,以及性和贞操观念的历史传统。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亲属篇》规定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可一夫一妻制是很难维持的,特别是时期对于我们这样有着一夫一妻之妾制的国家而言,究竟什么样的婚姻有效的呢?法律又是如何规范夫妻关系、男女关系的呢?随着私有的发展,夫妻都具个别发展倾向,对于争端的解决,如对夫妻 财产制中的联合财产制,大陆是共同财产制,应采取怎样的方法?西方有所得分配制和所得共同制,法国是剩余财产分配制。还有一个问题是,婚姻关系中父母与它们孩子的地位的解决,96年前是父权优先。还有不少人选择“不婚”。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规范,区别就在于它是有国家权力 的介入,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是人为设计的后果。传统社会里讲的都是君尊臣卑,男尊女卑,立法者的观念如此,那么法律的目的也就如此,到21世纪,当年已成为人人追求的东西时,而这又无法从我们的传统里找到,我们该如何面对,在个人的平等与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上该如何取舍。

  这样的一个问题是与生命相贴切的,而我们这门课的研究正是从“人生而平等”出发的 。

  在接下来的提问与讨论里,有下面一些主要内容:

  1.对于两性关系,什么样的不同是有意义的?

  2.贞节的问题,对一般女性而言,遭受性侵害,如果未到失节,她会大呼,而一旦失节 ,那么她是沉默,甚至用自杀来对抗,在《清律》中,自杀是意义的,规定有这样一条,如果由于调戏造成自杀,男的要为死亡负责,而现在由于两者并无因果关系,所以自杀的意义只能是道德意义。

  3.强奸和婚后强奸

  对女性的强奸造成的是对父亲、丈夫利益的侵害,因为女性是父亲、丈夫的私有财产, 后来发展为是有伤社会风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奸,婚内强奸侵犯的是女性性权力,由此引发下面的问题。

  4.忠实义务与忠诚义务、同居义务

  夫妻双方彼此应忠诚并且负有同居义务,这一点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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