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增加透明度才能产生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为社会公众广泛注目、一度时间相关小道消息沸沸扬扬的上海周正毅案现在又有了新进展。这位前上海首富于本月23日在上海市二中院接受新一轮的刑事审判。据报道,本次起诉周正毅涉及五项罪名,包括被告单位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原法人代表周正毅的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对于周正毅个人,则涉及行贿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令人不解的是,本次审判属于“低调开庭”,23日上午9时,人们只看到周正毅的辩护律师提着数只装满材料的旅行箱进入法庭,此时“上海市二中院在法庭外安排了数十位便衣巡逻,而前来申请旁听者均被拒绝进入。”

  这不能不给本案的审理罩上了一层神秘色彩。

  但是,从本案审理的五方面罪名所可能涉及的犯罪事实来看,似乎很难看出不公开开庭的法定理由,这就更加激起人们的疑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公开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开庭是特定的例外,仅限于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以及“确属”涉及商业秘密并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形,其他所有任何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属于国际通例,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既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又有利于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公平的审判。现在上海二中院确定对此案不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审理的法定理由又没有向社会公布,其结果是必然引起各种猜测,给新的“小道消息”流行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我的看法是,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尽可能增加透明度,让公众充分知情并参与议论,这既是一种生动的法治宣传,又是公平和正义的具体展示。毫无疑问,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坚决依法公开审理,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即使是确属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情形的,如果只是全案中的部分涉及,应将该部分不公开审理,不必波及全案,如果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只须将此一小部分不公开即可。如此才真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人类的天性中有一种喜欢猎奇的本性,越是神秘的,越有探究的兴趣,对于扑溯迷离的东西,总是要给出各种各样的不同解读,对于貌似反常的现象,总要给出“制造反常”者所最不希望出现的猜测结果。一个社会的透明度越差,不利的小道消息越是流行。过去有句老话说,谣言止于智者,但实际情况是,谣言总是不径而走,因为“智者”的水平毕竟要求太高,普通人不可能达到,实际只能是,“谣言止于公开”,一旦事实公开了,谣言无所遁形不攻自破。

  这种现象应当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公开性透明度”实在是现代社会所应奉行的一大重要原则,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法院的工作,直至领导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应尽可能给媒体和公众以知情的充分机会和渠道,所谓“国家秘密”和官员“隐私”的内涵也应当在时代发展更加开放的形势下有新的解读,这有利于建立党的领导和各级国家机关与人民大众更为良好的互信和互动关系,并为社会和谐和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说到底,缺乏公开透明的勇气其结果总是因小失大。上海二中院这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正毅案大概也是出于谨小慎微的考虑,因为这确实是一位较为敏感的被告人,于是找出理由关起门来审理,以为百无一失,杜绝了任何“泄密”的可能,殊不知此举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使人们对“关门”之内的内涵疑窦丛生,从而失去司法信赖。而这种宝贵的“信赖”,比之于开门审判所可能冒的微不足道的风险,不知要重要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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