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阳市中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本文对这一政策在贵阳市中院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时间不长,贵阳市中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够全面,把握不够精准
  目前为止,虽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和探索很多,但是依然存在对此政策理解不够精确的问题。比如很多研究过于关注刑事政策策略方面的探讨,而没有集中反映现实司法实践中确确实实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与片面性。如对贵阳市中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数据调查结果显示,在从宽与从严之间,运用过于片面或者绝对。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使得审判人员在适用该政策时畏首畏尾。虽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且审判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因受传统司法观念影响,没有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受“严打”惯性思维的影响,对宽严相济理解和适用还是过于原则,过于宽泛,有片面追求“严”忽视了“宽”,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对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理解不足,害怕放纵犯罪,宁“严”勿“宽”,只要构成犯罪就对其适用监禁刑,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有片面追求“宽”忽视了“严”,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倡导轻刑化,一味从宽或对“宽”把握不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
  (三)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认知存在误区
  在贵阳依然有很多群众认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应依靠“严打”震慑犯罪,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分子,甚至认为当前刑事审判打击犯罪的尺度宽松有余而严厉不足。出于这种落后的思想意识,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均不同程度地对法院判决存在不理解或抵触的情绪。由于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较为片面,对法律知识认识不足与国家的刑事宏观政策相对接,仍依据习惯做出是否接受裁判结果,评判案件审判的效果,把人民法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贯彻宽严相济的通常做法误读为法院的重罪轻判,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误读为法院支持被告人“拿钱买刑”,特别是被害方受到伤害比较大的情况下,坚决要求法院在量刑幅度内按照最高刑判决,人民法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便大打折扣。
  (四)法官司法能力与政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能适应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由于法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对立情绪大,在赔偿金额方面意见分歧大,法院调处的困难与难度确实很大。此外,当前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流动人口或外来人员犯罪数量较大,由于监管不便,帮教难以落实等原因,难以适用缓刑,这些都需要刑事法官有较强的司法能力,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审判中一些法官把握不好,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性,又由于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及办案人之间法律素养的差异,使得同一法院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甚至同一办案人对同一案件在不同时间的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影响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结果。
  (五)公检法的经常性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好
  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检、法认识不一,掌握尺度不一,对案件处理的期待不一。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公、检、法之间意见也常常出现差异、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从宽处罚情形和从严处罚情形来看,从严处罚情节被认定的占得比例相对较小对的是贪污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占0.34%、1.01%,从严处罚情形的其他罪名被认定的所占比例均在7.78%以上,最高的是盗窃罪,所占比例达到28.72%。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认为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下落实不好,一些案件是重罪轻判,而启动抗诉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同样公安机关对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实行不起诉也很有意见。
  二、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正确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贵阳市中院的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对策,以期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利用大数据手段,提供提供精准量刑参考
  贵阳市在大数据领域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目前在市政法委牵头下,贵阳中院正在与大数据企业和研发机构合作,由企业对全市法院的判决数据进行分析。因此我们建议对从宽、从严与量刑等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量刑算法,在此基础上开发软件,法官在量刑前可以利用该项软件对量刑情况进行预判,并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最大程度上解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够精准"、“人为因素干扰”的问题。
  (二)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协作,统一量刑标准
  公安与检察院在移送审查、提起公诉阶段都可以根据从宽、从严的标准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法院在参考两家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做出判决。解决“公检法的经常性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好”的问题。
  (三)公布经典案例规范基层法院量刑
  由贵阳中院出台量刑参考意见、公布经典案例的形式规范基层法院量刑。目前贵阳中院刑事审判团队已经针对10克以下的毒品犯罪量刑出台了量刑参考和典型案例,对规范毒品犯罪的量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对常见罪名也出台类似的量刑参考并公布典型案例,供法官参考学习,以解决此“法官司法能力与政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
  (四)对量刑情因素、理由进行必要的说理
  建议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对量刑情因素、理由进行必要的说理。目前贵阳市中院的裁判文书对量刑说理部分多是一笔带过,很少详细说明从宽、从严的因素以及法院考量的理由,因此导致裁判文书没有起到法治远传和教育的作用。因此筆者提出该项意见,如果可能可以在裁判文书后添加附件,附上法院量刑表以进行量刑解释,以此解决“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认知存在误区”的问题。
  研究成果:冯敬,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刑法学研究方向。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科研基金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证研究——以贵阳市中院为例》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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