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视域下我国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蓝图。在新时代,国家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新的思想和新的部署,美丽中国建设走向了新起点。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趋多元和复杂,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公众参与程度低等方面的问题。文章是以美丽中国建设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城市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城市环境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美丽中国;城市环境管理;环境立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2.040
  1 引 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蓝图。党的十九大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中心,积极顺应时代潮流,从新时代政治宣言的角度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提出了良好的行动指南,“美丽”逐步成为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力图更好地解决人民关系的环境问题,实现绿色发展,改善环境整体质量。城市环境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保障,它一方面能够约束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能够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约束。
  2 当前我国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城市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
  首先,管理目标不够明确。在城市环境管理过程中,很多地方在制定管理制度的時候缺乏明确的目标,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不仅容易造成物力、财力、人力的大量浪费,同时也不利于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其次,环境管理的责任不明确。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欠缺,在职责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交叉性,部门之间的协调程度不强,影响了城市环境管理的效率。再次,政府引导力缺乏。政府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的引导力不够,对社会公众缺乏引导,城市环境管理无法达到预定的效果。
  2.2 城市环境管理法律不完善
  目前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有所提高,但部分人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所以往往为了实现个人经济利益而存在着知法犯法的现象。同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执行力度不够,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由于环境违法成本较低,所以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
  2.3 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
  在城市环境管理中引入公众参与,就是在环境保护或者管理过程中,通过社会公众以非行政、非市场的参与方式调节和优化城市环境,满足政府治理的缺陷。但是,在目前的城市环境管理中,很多地方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引导不够,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社会公众参与的力量大大丧失。
  3 美丽中国建设视域下强化城市环境管理的对策
  3.1 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管理制度
  首先,健全城市环境综合决策机制。强化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加强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一方面,结合地区实际,成立城市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对环境功能区、环境容量等进行合理评估,优化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另一方面,建立城市环境与发展咨询制度,通过邀请城市建设、城市环境治理方面的专家对环境管理进行意见交流,为城市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确保综合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进一步完善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协助制度。在传统的城市环境管理体制中,往往会存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情况,严重形成了城市环境管理的效率,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起规范化、法制化、协调化的行政协助制度,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最后,进一步完善社会的责任监督制度。在城市环境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新闻媒体、民众信访、代表反映等途径开展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提高政府城市管理的整体效率。
  3.2 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工作
  首先,进一步更新环境立法观念。要树立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的环境立法理念,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把环境保护工作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领域,把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融入立法活动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实现从“预防为主”到“预防优先”的方式转变,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其次,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在立法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还应该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只有罪名体系完善了,才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行相应的惩罚,才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在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时,一定要从我国具体的情况出发,以保证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协调性为基础,实现刑法的稳定性。最后,落实环境立法评估工作。2017年,长春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采取由部门自行评估的方式,对《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以掌握规章制度的实施成效,促进立法工作得到改进。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实施部门自查、个案分析、实地调研、立法比较研究、专家咨询论证等方法,对两个办法进行了评估,力求评估工作客观、公正。
  3.3 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单靠政府治理远远不够,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在城市环境管理中引入公众参与,不仅体现了我国公共管理的民主和法制,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行政的内在要求。首先,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渠道。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对关于民众根本利益的城市建设项目要及时公布,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向社会公众汲取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重大的城市建设项目,应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决策中来,坚持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为民众搭建完善的听证平台,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整体水平。同时,还应该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让各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措施在民众的监督下运行,更好地整合社会力量,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解决环境问题。其次,实现城市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城市环境信息发展的内容和渠道,确保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要推进城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公开,推出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让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信息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地区的大气质量、水质量等情况,让民众真正了解城市环境管理情况。最后,强化民间组织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加大民间组织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作用,不仅能够克服政府、个人不合理的环境管理行为,还能够实现环境管理民意的集中,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和公开性。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生态环境宣传、城市环境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与政府、个人之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强化规范和引导,强化民间环保组织的自律,凸显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3.4 加大对城市环境污染犯罪的惩罚力度
  由于环境犯罪本身具有危害广泛性、社会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环境犯罪的预防必须依靠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所以,在遏制环境污染犯罪的时候应该克服单一性,而是多项措施有机融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性的体系。首先,环保部门应该不断强化执法力度。其次,要加强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力度。环境监管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在遏制环境污染犯罪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具有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和行政居留权,这样就能够有效地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作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在环保执法联动中心设立环境保护巡回法庭、环境保护检务站、环境保护警务室、环保法律服务站,并派驻人员每周确保一天现场办公。派驻人员与环保执法人员每周举行工作例会,重点通报各类环境污染信息。最后,环保执法联动中心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联动相应程序,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出动,及时应对,做到处理问题的时效性。只有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真正形成威慑作用,为城市环境的良好保驾护航。
  总之,良好的生态环境关乎人民切身利益,关乎民族长远发展。党的十九大吹响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号角。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永远秉持初心,不懈砥砺奋进,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赵成.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2]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联合课题组.运用绩效管理推动地方政府抓紧抓实生态环境建设[J].中国环境管理,2012(3).
  [3]王伟,于蕾.浅析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环境法律体系构建[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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