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与儿童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儿童利益是一种身份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国家与社会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涉及儿童的家事审判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参与以及儿童优先保护等原則。从我国家事审判立法看,涉及儿童利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尽管为家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缺憾亦非常明显,表现为没有上位法的原則性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专门制度,部分立法规范前后矛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缺乏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程序和相关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在基本法和部门法层面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原則;保障儿童表达意见权利和诉讼参与权;从司法层面看,确认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涉儿童家事案件职权探知、职权调查原則,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通过上述多重举措,真正实现家事审判对儿童利益的充分保障。
  关键词:家事诉讼 儿童利益 儿童优先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126-14
  涉及儿童的家事诉讼因其特殊的保护利益,实务中需要更加谨慎地予以因应。离婚、亲子关系等家事纠纷涉及身份关系和公序良俗,包含着亲情、伦理等因素,这类纠纷的解决既要注重查明事实,又要考虑当事人之间感情的维系,实现“温情化”和“无害化”的处理,因此,解决家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是民事司法的特殊领域,遵循特殊的程序法理,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儿童作为家庭成员,经常被无端地卷入家事纷争之中,进退维谷,陷入无助境地,甚至遭受叠加的多次伤害。一方面,在家事诉讼中大部分儿童没有主体地位,无法真正参与到诉讼中去表达意愿,加之很多情形下立法和实践都体现出“父母本位”的思想或倾向,“在涉及儿童利益和成人利益矛盾的场合,极易忽略、牺牲儿童的利益,或把儿童利益看作是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山另一方面,家庭亲人之间关系的变化改变了儿童对生活的认知或认知期待,对年幼的儿童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伤害。因此,在涉及儿童的家事诉讼中给予儿童这一特殊主体特殊的司法保护,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正义性。
  一、儿童利益与家事诉讼的意义分析
  (一)儿童利益:需要特殊保护的利益
  本文所阐述的“儿童”等同于“未成年人”,即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利益相比,儿童有其独特的权利和利益,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其利益覆盖生存、发展、教育、管养等诸多方面,儿童利益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儿童利益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儿童利益是一种身份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质,因为儿童是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宝贵财富,儿童利益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我国最高领导人多次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因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将来要在儿童少年的手中实现,他们是国家“未来的主力军、生力军”。一个国家或民族对待儿童的态度如何,直接决定着儿童的精神状态和发展潜力,进而决定着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振兴。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精辟地阐述了儿童对于國家的重要意义:“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因此,儿童利益怎么保护都不过分。
  其次,儿童利益的主体——儿童——具有特殊性。与成年人相比,儿童具有幼弱性,尽管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有着不同的性格特征和能力表现,但总体而言,儿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还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时期,各方面的机能还不成熟,如情绪不稳定、自控力差,缺乏正确的自我认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尚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等。儿童的幼弱性决定了儿童对成人社会的依赖性,“对儿童来说,成人像上帝一样伟大和强有力,儿童必须从他那里获得生活必需品”。“从来也没有一人像儿童依赖成人一样完全地和绝对地依靠另一个人”。儿童不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还会使儿童的性格、意志品质、人生观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正面的引导和示范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和进步,而负面的诱惑和不良暗示则可能使他们遭受干扰和伤害。尽管儿童具有幼弱性和依赖性,但绝不能将儿童视为成人的附属品,儿童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国家和社会必须肯定和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和自在价值。
  再次,儿童利益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儿童利益的内容主要通过儿童权利来实现和落实。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不同于成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儿童地位的特殊性以及儿童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儿童必须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但上述权利分类太过概括和抽象,为此,很多国家通过国内法对儿童权利的特殊内容进行了细化,“各国儿童法普遍将儿童身份权、家庭成长权、福利权、受抚养权、受监护权、游戏权、参与权、免受虐待与忽视权等规定为儿童享有的特殊权利”。
  儿童利益的公益性,儿童的幼弱性、依赖性以及儿童利益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与社会应当给予儿童利益以特殊保护。司法保护是儿童利益保护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家事诉讼作为民事司法的特殊领域,有必要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保护儿童不受侵害。
  (二)家事诉讼:保护儿童利益的最后一道正义防线
  在儿童利益保护的链条中,通过家事诉讼对儿童利益进行保护,处于制度的末端,但它是保护儿童利益的最后一道正义防线,如果没有这道防线,儿童利益保护终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首先,如果没有家事诉讼的特别保护,在以成人为主体的家事纠纷中,儿童利益往往被直接或间接地忽略。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中最重要的场所,完整而又幸福的原生家庭是父母赠给儿童的最好礼物,然而,父母并不会因为儿童的存在而放弃对个人幸福的追求,因此,离婚事件常有发生。离婚对于成人而言是一种解脱,但对于儿童而言,却可能是灾难,因为离婚——无论是和平分手还是通过激烈的诉讼被判决离婚——其后果都是导致儿童原生家庭的破裂或解体,进而使得原有的家庭结构、家庭环境、生活方式、亲子抚养模式等发生深刻变化,如原先由父母共同抚养的亲子模式转变为父或母单方抚养模式;可能随父或母搬迁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可能有继父或者继母这样的新家庭关系产生等等。父母在离异之后获得了解放,儿童却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卷入到这样的后果中,其生理、心理、情绪的失衡或者不适应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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