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叉询问制能否在我国适用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追求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则,因其突出的作用开始为我国诉讼法学界所关注。但我国并不具备交叉询问所赖以生存的基本制度环境,所以目前难以移植该制度。
  关键词:交叉询问;证人;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除了关于证人不得旁听,询问证人的先后次序外,没有更详细的类似于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证据规则体系,现实中证人虽然到庭,但由于没有详细的询问规则,导致对证人的询问无章可循,弊端丛生。如证人直接大段陈述或被逐句询问,询问范围无明确规定,询问方式也没有规定,并且法官可以随时向证人发问,亦无规则限制法官对证人的发问,现实中难免发生法官刻意引导证人做出有利于某一方的证言。由此,盛行于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在近期也逐渐为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但因其制度背景的复杂,能否在我国适用,已成为一大问题。
  一、交叉询问规则剖析
  (1)对方当事人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在主询问之后,对方律师将对证人进行反询问。反询问的目的主要有三点:第一,检验证人在主询问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第二,暴露对方不实的证言,降低证言的效力;第三、通过反询问获得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信息。虽然对方提供的证人一般总是支持对方主张的,但由于如实作证的证人毕竟是案件事实的见证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因此,有可能从中现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言事实,变原告证人成为被告证人或者相反。而且这样的证人对于击败对方的主张还特别有利。精明的律师往往能够从对方的证人证词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变被动为主动。反询问与主询问的不同之处在于,反询问中询问可以更多地提出诱导性询问,因为反询问具有更强的证伪性,诱导性询问就具有证伪的作用。但反询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可能有利于进行反询问的一方,另一方面,通过反询问可能使一些证言更加真实可信,强化主询问的效力。
  (2)双方当事人复询问
  复询问是在主询问和反询问之后,双方再次进行的主询问和反询问的统称。主询问一方进行再直接询问的目的是澄清反询问引起的疑异,询问范围以反询问引起的疑异或纠正反询问引起的错觉为限,不得重新发问已陈述清楚的事项,除法官许可以外,也不得发问新的事实。而再次反询问的范围则仅限于再次主询问引起的事项。
  二、我国能否采纳交叉询问制度的思考
  交叉询问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和主导性更加明显,因此对我国有着巨大的诱惑。目前在我国,法官信任度不高,社会风气不正的灰色背景下,人们对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性也持怀疑态度。实践中常发生的现象是,法官通过干预询問有意制止一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利用诱导性询问提供有利于一方的证词。职权询问的这些弊端使我们在心理上必然产生强烈的拒斥感,期待着平等对抗的交叉询问。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强烈地抵制着交叉询问制。交叉询问制作为一项制度能够在英美得以顺畅的运行需要其他基础性制度的支撑,而这些制度在我国目前是不具备的。
  1.陪审制的缺失
  英美诉讼中法官的消极中立和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激烈交叉询问形成鲜明的对照。这种状态的形成以及交叉询问的必要全在于陪审制的存在。可以说,没有英美诉讼中的陪审制就没有交叉询问制度。陪审制的基本作用是案件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在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中,法官不能断定案件事实,只能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因为陪审团的陪审员是没有经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普通公民,才使得诉讼中的律师必须通过陈述和证人询问使陪审团能够相信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人的证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而我国由于实行职权主义制度,没有英美诉讼中的陪审制。陪审制的缺失则导致交叉询问制度没有存在的土壤。
  2.律师取证能力的薄弱
  由于我国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律师的取证权一直未能实现《。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我国目前法律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取证,但都是要以得到对方的同意为前提的。我国公民只对法院有作证的义务,对其他公民或律师不存在这种义务,因此律师是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人为其当事人的利益出庭作证的。在实践中,因为中国人固有的厌讼心理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世态度,使得绝大多数人对于为别人作证心存顾忌,因此很少有人能够站出来作证。对于很多机关部门,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绝大多数都会让律师吃闭门羹。另外,律师或许是法律方面的行家,但未必是情报搜集方面的能手。在很多发达国家,私人侦探事务所往往跟律师事务所存在业务上的联系,很多律师的取证工作是由私人侦探们完成的,尤其是那些在常人看来几乎不可能取到的证据。其中大量证据是用于询问证人的线索,因为几乎所有的其他证据都是要由律师通过对证人的询问贯穿起来。首先,律师要通过对证人的询问达到首先检验证人在主询问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其次,暴露对方不实的证言,降低证言的效力;最后,通过反询问获得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信息。律师应对不同案件的证人采取不同的态度,甚至语气,通过证人的证言,使陪审团得出有利于己方的结论。
  3.严密精细的询问规则的空白
  交叉询问需要非常严密精细的询问规则,失去这套规则,交叉询问将难以进行。主询问结束后,在反询问中,为了提高庭审的效率,反询问的范围应限于与主询问的内容有关的问题以及和证人诚信有关的问题。若反询问超出以上范围,必须征得法庭的允许。反询问结束后,再主询问的内容同样限于反询问中出现的事项,未经审判人员允许,不得引进新的事项,如此往复。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交叉询问是一项技术性强的专业技术,决不是未经专业训练的普通当事人可以胜任的。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聘请律师,如果因为经济问题而请不起律师,国家会提供司法援助。我国到目前为止法不强制当事人诉讼必须请律师,还允许当事人请非律师身份的人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可想而知,如果诉讼中一方是由律师代理,另一方没有代理人或请一位同样未经专业训练的非律师公民任代理人,交叉询问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作者简介:
  尹睿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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