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故意伤害案作为常见的人体伤害类案件,其损伤程度有四种,分别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经法医学鉴定后,便可视为办案依据,从而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惩罚。本文介绍了故意伤害案及人体损伤程度的概况,重点探讨了其法医学鉴定的相关内容,包括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标准缺陷等。
  关键词:故意伤害案;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
  近几年,犯罪行為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极易出现纠纷,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因鉴定结果各异,法律制裁随之不同。为了避免故意伤害案件的出现,彰显法医学鉴定的权威,本文探讨了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的原则、程序及标准缺陷等。
  一、故意伤害案及人体损伤程度的概况
  故意伤害案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了损伤,此时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具体类型为:轻微伤害,行为人主观意图造成轻微伤,但未造成损伤,不予以定罪;而意图明显者,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因意志外因素,而未造成损伤,予以定罪。轻伤是指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了轻度损伤,则给予定罪。重伤可仅一步细化,其一,行为人意图造成轻伤,但因过失而导致重伤;其二,行为人意图造成重伤,实际上也造成了重伤。伤害致死,其具有典型性,属于结果加重犯。
  二、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日渐显著,其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提供了可靠保障。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屡见故意伤害案件,为了严惩犯罪行为,需要发挥法医学的作用,经鉴定后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进而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1.鉴定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在处罚犯罪行为人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借助法医学鉴定结果,明确其需要承担的处罚。实际鉴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因致伤因素,而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二是,因损伤,而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经综合分析,客观鉴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以此保证鉴定依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是,遵循程序。为了维护群众的切身、合法权益,法医学鉴定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是必要的,实践中应由司法机关委托法医学鉴定,而非私人委托,工作中应遵循法律法规要求,以此增强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严肃性[1]。
  2.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程序主要是指人体损伤鉴定部门、人员均应结合既定程序开展工作,其不仅提高了鉴定工作的规范性与有序性,也保证了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有:鉴定启动、实施与后续程序,其中启动包括申请,故意伤害案发生后,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法医学鉴定部门接收到的申请应包括行为人、受害人及侦查机关等;受理与委托,申请后,由司法机关做出回应,是否同意鉴定,待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取适合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给予委托,受理是指鉴定机构与有关部门、当事人等签订鉴定委托协议,此后开展相应的鉴定工作;后续包括鉴定补充、复核、重新鉴定等。
  3.标准缺陷
  我国对轻重伤鉴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为司法鉴定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标准的不足日渐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鉴定标准和刑法脱节,既有标准未能适应刑法发展,各项内容具有明显的粗略性、滞后性,缺少连贯性与可操作性。为了扭转此局面,有关部门应对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给予改进与修订:第一点,彰显新刑法精神,轻重伤鉴定标准应于刑法有效衔接,并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鉴定条款进行细化,禁止使用含糊词语;第二点,适应医学发展,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人体损伤对生理与心理均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但我国既有刑法中未规定精神损伤,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先进国家的评定标准;第三点,明确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应具备量化、一致与科学特点[2]。
  人体损伤主要是指人体身体结构被破坏,使其丧失了完整性或者生理、心理功能受损,具体的标准有三个等级,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与重伤,第一级为原发性损伤,受各种致伤因素影响,使组织器官结构出现了轻微损伤,或者伴有轻微功能障碍;第二级是指组织器官出现了中度损伤,如:肢体伤害、容貌受损、视听嗅味触觉障碍,具体划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两种;第三级是指组织器官出现了重度损伤,如:肢体缺损、毁容、视听嗅味触觉丧失,细化为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3]。
  4.具体鉴定
  故意伤害案发生后,受害人应立即报案,由当地派出所提供《法医鉴定委托书》,受害人将有关资料及委托书提交给法医鉴定部门,鉴定人员遵循既有规定与原则,认真鉴定;此后受害人可凭借鉴定结果,要求司法部门处罚行为人,如果行为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鉴定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对各影响因素给予全面考虑,以此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4]。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不仅提高了故意伤害案处理质量与效率,还维护了涉案人员的权益,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我国应制定明确的法医学鉴定原则与程序,并结合其中存在的问题,重新修订鉴定标准。本文阐述了法医学鉴定的有关内容,相信,日后将有效控制因鉴定而引起的纠纷。
  参考文献:
  [1]陈小忠.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2]胡洁,李建勋.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J].生物技术世界,2014,11(05):228.
  [3]郑剑.CT技术在法医学致伤方式鉴定中的应用[D].上海:复旦大学,2010:10-12.
  [4]唐新华.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J].法制博览,2015,31(07):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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