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救济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是指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即视为实施技术标准而不得不使用的专利。如果一个技术标准得到了广泛应用而成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就不能进入市场,这个技术标准对相关企业就是强制性的要求。
  标准必要专利产生的法律问题是近两年来专利法和竞争法及反垄断法领域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技术与标准高度融合,标准必要专利有其特殊的价值。鉴于技术标准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创新,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而且还可以减少因技术差异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障碍,因此被视为“推动现代经济的火车头”。特别在机械、电子、信息、通信以及其他涉及产品兼容或者互联互通的产业,技术标准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具体体现在通信技术领域中,一项标准中,可以分布着很多专利,且标准本身为了互联互通的目的,往往规定出所达到的技术要求,而专利的本质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方案;标准也可能给出建议的算法,但专利必须将算法体现为技术方案,在满足标准要求下,可能会有不同的专利技术可以满足标准的要求。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随着企业对其产品技术申请专利以及加入标准的热情持续升温,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相关法律问题,已引发诸多关注和争议。企业在获得标准必要专利后,如何在标准的普世推广性和专利的对世垄断性之间寻求一个正确的平衡点?对未经许可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行为,是以推广标准为首要考虑因素,还是以制止侵权为解决路径?
  从美国的RAMBUS案子到引起智能终端广泛关注的苹果三星案、微软摩托罗拉案等,都是围绕标准专利的披露、FRAND的内涵,以及禁令的适用等问题展开,由于争议双方背景和实力的不断变化,一些公司在这些老的问题上的态度也在悄然发生变化。随着在我国境内高通起诉魅族、华为与三星的专利诉讼的升温,大家对标准专利的关注逐渐从国外转向国内。
  针对以上现象和问题,本刊邀请一线法官、知名企业从业者、学者分别就“标准必要专利若干法律问题”“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责任之成立条件”“司法解释第24条有关标准专利停止侵权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进行探讨和解析,以期抛砖引玉而引起业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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