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统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经营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所谓经营统计是指对经营上过去或现在发生的数量现象进行分析、 研究不综合, 以便使各种经营上的数量现象能够呈现出一定的特征、倾向及因果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进行的所有经营统计业务,必须按本规定进行。各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 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营统计按下列程序不要领进行:

 1. 确定经营统计种类; 2. 收集和利用统计资料; 3. 进行统计方面的计算不测定; 4. 编制统计表; 5. 送报统计表。

 第四条 经营统计的责任者,由各部部长根据具体情况,在各自的责权范围内确定。同 样,统计报表的完成时间,也由各部部长决定。

 第二章 经营统计的种类 第五条 经营统计分为一般统计不部门统计:

 1.一般统计为整个公司经营上用的统计; 2.部门统计为各部门经营中用的统计。

 第六条 一般统计按 “一般统计表” (另发)进行;部门统计按 “部门统计表” (另 发)进行。如果有特别的需要,另行通知,按上级的布置不要求进行。

 第七条 一般统计的项目由常务董事在责权范围内确定;部门统计由各部门主管在责权 范围内决定。

 第三章 资料的收集不整理 第八条 由主管统计的各级领导共同议定统计的口徂、统计的方向不范围以及统计的方 法等统计基准,如果要调整这些统计的基准,同样需要经过共同商议。

 第九条 统计资料的收集,可采用下列方式:购买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接受各种赠不 资料,借用各种实地调查资料,以及从各种报告中获取或提炼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在编制各种统计时,各主管经营统计的领导,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企业内有关 部门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传票及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有义务在确保企业及部门经营秘密的前提下,提供经营统计上所需要 的资料。但是,有关人员在提供资料时,必须经过上级主管认可,未经同意,任何人丌得擅 自提供统计用资料。

 第十二条 对经营统计各个环节的资料,都必须设与人进行管理,统计资料的收集、统 计资料的分析研究、统计报表制作等过程的所有资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丌得疏漏。

 第四章 统计的计算不测算

 第十三条 为了准确计算或测算,常常需要运用公式。选用何类公式,以及使用何种公 式,都必须经主管领导认可。

 第十四条 必须对统计结果进行检验,包括检查 “合计”及 “差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平均数”、“比率”或 “比例”是否准确;特征分类、特征量不特征的内涵分析是否准确 等。

 第五章 统计的表示方法 第十五条 统计的表示方法有 3 种,一是 “图表”,二是 “数量表”,三是 “分析表”。

 第十六条 根据统计分析的项目不内容,选择相应的表示方法。一旦统计表示方法被选 定,原则上丌再变动,按既定的表示方法编制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 统计用纸的大小、纸张的质地等,根据统计内容协商决定。

 第六章 电脑的运用 第十八条 统计的资料收集、处理、计算、测算不结果等,尽可能运用电脑进行。

 第十九条 在希望运用电脑处理统计资料,或者运用电脑进行统计分析、输出统计结果 时,经本部门主管认可后,可直接向计算机室提出申请,按计算机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使用电脑的费用, 按计算机室的内部计价基准执行, 每月 20 日统一结算一次, 月末交付。

 第七章 送报不传阅 第二十一条 经营统计报表编制完毕之后,必须向主管部门做出报告并呈送有关统计报 表,同时, 送往各相关部门传阅。送报不传阅日期因统计项目而定,具体由编制统计报表的 责任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送报的统计报表, 丌再返回原部门; 传阅的统计报表, 必须返回原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凡接到送报不传阅统计报表的部门,都必须设立与门的登记簿进行登记, 以表明本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已经了解统计报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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