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租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小区租赁管理规定 本小区出租房屋分为两种:第一种,由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的商业用房;第二种,由业主出租的房屋。为了便于住宅区,保持住宅区的居民安居乐业,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1、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维修养护范围:室内维修和楼房本体的公共部分如天面、外墙、楼梯间、配电箱、上下水管道、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以及整栋属出租房的维修。

 2、管理处负责维修和养护的范围:室外的绿化、道路、路灯、消防设施、单车房、室外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化粪池、垃圾屋、雕塑小品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零散维修的,由管理处组织实施,维修费用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由租赁公司和非租房住户共同承担。

 二、业主出租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出租房屋时,必需到房屋租赁部门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2、业主需到管理处及辖区派出所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4、出租房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

 5、凡居住本住宅区的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本住宅区关于装修、治安、消防、绿化卫生、交通车辆、暂住人员等管理规定,若有违反将依据有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从严处罚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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