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伤休息期间猝死,公司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0-09-13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雇员在工伤休息期间猝死,公司是否应担责?

 员工在工地作业时受伤

 出院后两个月在出租屋中猝死

 其家属认为猝死系工伤导致

 向公司数次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

 日前

 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

 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经多次调解

 最终达成协议

 由厦门某机械公司向丰某家属赔偿 15 万元

 事件回顾 2016 年 4 月,厦门某机械公司操作员丰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致脾脏破裂、多处肋骨骨折,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

 2016 年 8 月,厦门某机械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6 年 9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丰某 2016 年 4月的受伤确认为工伤。

 2017 年 1 月,丰某家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厦门某机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 66.6 万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丰某家属住院伙食补助费 660 元,驳回了其他的仲裁请求。丰某家属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集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厦门某机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6.6 万元。

 各执一词

 丰某家属:

 丰某 2016 年 4 月所受伤害于 2016 年 9 月经认定为工伤,但丰某已于 2016年 7 月死亡,公司未能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致使相关部门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对丰某的工伤等级及停工留薪期进行评定,公司应承担责任。丰某系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某机械公司:

 医院的《出院记录》说明,丰某在出院时伤情已经基本恢复。丰某治愈出院后,并没有到公司上班。丰某去世后,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意外死亡、猝死”,证明了丰某的死亡并非其受伤引起。另外,在丰某发生死亡后,如对死亡原因有异议,丰某家属应第一时间提出死因鉴定或认定。因此,丰某的死亡与工伤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其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死亡,工伤与死亡后果不具有关联性,公司不应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难以调和。承办法官审查后,发现丰某家属并无证据证明丰某的死因与工伤有直接关系,而丰某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对

 其死因进行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丰某家属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丰某确实发生了工伤,而又因公司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丰某现今连工伤赔偿也未能获得,这对于丰某家属一方又是不公。

 法院调解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安抚各方情绪,先是向丰某家属阐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告知其提交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丰某的死因确实与工伤有直接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又向公司的负责人说明,丰某之前的受伤若能及时申请认定为工伤,并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丰某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现今丰某已经过世,已无法对其工伤进行鉴定,公司拖延提交申请的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希望双方能本着友好解决问题的态度,妥善处理该纠纷。

 一番解释分析后,丰某家属终于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而公司也同意对丰某家属进行一定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公司向丰某家属支付补偿款 15 万元,丰某家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连线法官】

 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死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首先要对职工的死因进行认定,即是否是因为工伤而导致的死亡。若确实是因工伤导致的死亡,则其近亲属可根据《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此外,在处理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留存。如本案中,丰某家属未能将尸体保留以进行死因鉴定,导致其难以举证证明丰某的死亡与工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相关热词搜索:猝死 工伤 雇员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