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粮食行业

发布时间:2020-09-13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疫情防控粮食行业 相关政策摘录

 湖北省粮食局 截至时间:2020 年 3 月 15 日

  目

 录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1.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5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 号......................................6 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8 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 号......10

 5.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11 6.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 号.......................................15 7.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19 8.《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20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21

 湖北省相关政策文件及报刊摘要

  10.《关于做好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鄂防指交发〔2020〕1 号.........................22

 11.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鄂政办发〔2020〕4 号.............................23

 1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27 13.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办发〔2020〕4 号.............................33 14.《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鄂财金发〔2020〕3 号.............36 15.《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37 16.《关于切实保障物资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的补充通知》鄂防指...............................................41

  17.《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 号...................................42

 18.《关于做好人员安全有序流动交通运输保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41 号.................................57

  19.《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地方储备粮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61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 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

 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2月5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 年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 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

 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湖北省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 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 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 减100 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 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 年2 月7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 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0〕184号

 一、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扩大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供应 支持生产《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产品目录》)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抓紧释放已有产能,进一步增加产量,尽快实现满负荷复工复产,支持有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增添生产线(设备)迅速扩大产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现转产,重点生产应对疫情急需的紧缺医疗物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资质、生产场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采购等实际困难,促进上下游生产良性循环,提高全产业链生产能力。指导企业科学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二、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三、加强地方应急物资政府收储 各地区要认真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和物资储备短板,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着力补短板强弱项。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补贴、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储备要与中央政府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加强衔接联动,确保形成合力。

 四、支持企业对扩大的产能适时转产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为规范疫情紧缺物资收储管理,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产品目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

 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各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并做好与有关金融机构等沟通衔接,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六、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管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企业落实全过程合规的主体责任和严格出厂检验与放行要求,确保相关物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凡收储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认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物资或劣质物资,一律不得收储。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履约情况监督,对违法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严重违约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消除企业生产经营后顾之忧,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提高重点紧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坚决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2月7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 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行措施,确保区域间快速调运,必要的地方可设立农产品运输“接驳区”。畅通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通道,不得拦截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等农资运输车辆。对承运的企业和车主,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1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一、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 年2 月17 日0 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三、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交通运输部

  2020年2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 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

 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关于做好应急物资运输车辆 优先通行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防指交发〔2020〕1号

 对湖北省内运送医疗救援物资(免通行费)、运送群众生活物资、运送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油、气等相关物资的三类物资运输车辆实行放行政策。

 (联系人:陶泽民,联系电话:)

 省指挥部交通保障组

  2020 年1月26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鄂政办发〔2020〕4号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

 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6 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 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2.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

 14.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 16.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

 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17.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 批实行绿色通道,1 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1 至3 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2月3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5号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

 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

 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

 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 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 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

 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

 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8 日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的通知

 鄂财办发〔2020〕4号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疫情防控经费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患者救治和疫情防控。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政策及财政资金的落实工作,统筹全局力量,加强组织协调,以战时状态、非常规办法,展现打大仗、打硬仗的作风,凝聚力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各地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资金筹集拨付应急保障机制,加强集中统一调度,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协调银行机构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确保第一时间将资金拨付到防控一线。督促主管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加快支出进度,及时准确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及时采购疫情防控物资设备。

 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强资金统一调度,强化财政兜底保障。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专项资金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基建专项和政府债券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

 四、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加强与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沟通,统筹使用好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优先使用社会捐赠资金,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方舱医院、医疗设备、物资和集中隔离场所费用支出。根据《湖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社会捐赠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关于严肃纪律加强社会捐赠物资和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精神,加快社会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

 五、做好资金结算的基础工作。按照“先调度再清算、先预拨后结算、谁使用谁付款”的原则,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补助对象审核认定、资金发放登记工作,指导医疗机构、企业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企业统筹协调、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经费结算工作。

 六、规范数据报送。严格执行财政部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各地在填报疫情防控收支情况日报表时,按照权

 责发生制原则填列支出数。要及时与本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做好衔接,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出情况;对已发生、将要发生的重大支出以及重要变化情况随日报报送;不定期报送捐赠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不定期报送采购、省调配医药物资有关情况,不定期报送医护人员补助发放及督促发放情况。市州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汇总,按时上报省财政厅。

 七、加强分析研判工作。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本地疫情防控重大支出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地区要加强支出分析研判,合理预测可能发生的重大支出,提前谋划加强资金调度,统筹相关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八、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要做好资金的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9 日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财金发〔2020〕3号

 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象,为人民银行新增发放专项再贷款金融机构支持的、纳入2020 年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制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向人民银行提供的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全国性重点企业,省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供并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的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省级重点企业。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应提供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3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 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鄂防指发〔2020〕111号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一)降低经营成本。在营保供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备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的用电,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

 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积极争取国家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加大在营保供企业税收减免力度。

 (三)降低社保费用。2-6月份免征备类参保在营保供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对符合所在统筹地区政策要求的,其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免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免收滞纳金。因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做好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工作,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因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予以返还。

 二、加强财政扶持 (四)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保供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运输的物流车辆(含外谙车辆),按每车次200元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按2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电商平台和

 平台内经营者配送订单按每笔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邮政快递和进鄂物资中转站等关联企业单独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在营保供企业办公及仓储场所防疫消杀支出按照每平米每天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在岗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支出和交通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0元和2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六)对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岗人员的职工薪酬支出费用给予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在营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批发和零售)、超市卖场、餐饮服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在岗人数40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对全省市场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子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贡献的大小,按照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八)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子财政补助。经属地社区和住建(房管)部门审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财政补助,由属地财政落实,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制定。

 三、强化全已支持 (九)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对我省重点市场保供企业,积极申报纳入国家或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我省市场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商贸流通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十)给予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贴息支持。防控疫情期间,对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运营月转金贷款给子贴息支持。

 四、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场保供工作 (十一)优化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式。备地要将参与疫情保供工作情况作为本年度国有商贸流通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参与市场保供的省内国有企业,本年度营业额和利润原则上可不列为绩效考核指标。本政策支持对象为疫情防控期间在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防疫物资、餐饮服务、其它生活必需品和物流配送等市场保供企业,参与上述物品市场保供的供销系统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交通系统进鄂物资中转站及交通运输物流和邮政快

 递等关联企业,以及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备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本地区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半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应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9日

 关于切实保障物资运输 “绿色通道”畅通的补充通知

 一、坚决落实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过渡期内,湖北各地、各单位不得以无电子通行证为由,阻止或劝返物资保供运输车辆。对保供车辆和人员在进行现场登记、测温、查验符合规定后及时放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合理优化办理电子通行证所需相关材料。合理优化办证所需资料,运输合同可以用提货单或其他成交证明代

 替;员工健康证明由企业或单位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落实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对物资运输车辆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夹带无关人员通行的,依据防疫管控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并严肃倒查追责。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7日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发〔2020〕6 号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对疫情防控重

 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 30%给予贴息。

 (三)加强信贷纾困。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 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 30%,全年增速不低于 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 2020 年 1月 25 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6 月 30 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0 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

相关热词搜索:疫情 防控 粮食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