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公务接待规定 第一章 公务接待总则 ?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校内各部门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原则 ? ? ?第五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归口负责、对等接待、严格标准”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各类公务接待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对口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第七条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一事一结。

 ?第三章公务接待的要求 ? ? ?第八条学院各类公务外出需对方单位接待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各类来访及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

 ?1.党政机关、兄弟院校来访人员或学院邀请客人由党政办具体负责接待工作,或与对口负责部门协调公务接待事宜。

 ?2.外宾接待,严格按照国家外事有关规定,由党政办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3.各部门邀请专家学者及来访人员来院进行教学和学术活动或参观访问等,均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第十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特殊情况下的无公函接待应办理审批手续(《学院无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

 ?第十一条凡需院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各部门应提前上报党政办,并附接待方案,由党政办负责协调院领导出席。

 ?第十二条承担接待工作的部门应制定接待方案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公务接待的标准 ? ? ?第十三条接送。各类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送站,如确需安排的,由对口接待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送但不举行接送仪式。

 ?第十四条住宿。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如确需学院承担的,各部门需请示主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门预算内支付。

 ?1.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公务接待住宿标准按《中央、国家、地方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省本级住宿标准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五条用餐。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同一批客人,一般只宴请一次。

 ?1.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厅局级领导公务活动的接待用餐,原则上按每人每餐不超过 80 元的标准安排。处级领导公务活动的接待用餐,原

 则上按每人每餐不超过 60 元的标准安排。处级以下人员公务活动的接待用餐,原则上按每人每餐不超 50 元的标准安排。

 ?3.各类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 10 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用车。凡公务来院的宾客,原则上使用学院车辆。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尽量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宣传品和纪念品。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五章 公务接待的监督 ? ?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报。系部对口接待的费用由系部在学院下达的接待费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其他行政部门的接待费用由党政办在学院下达的招待费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承办部门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1.有公函接待。填写《学院公务接待单》,报分管领导审

 批,其他行政部门报分管领导和党政办负责人审批。

 ?2.特殊情况下的无公函接待。接待部门应首先办理无公函接待审批手续,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然后办理《学院公务接待单》。

 ?第二十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凭《学院公务接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学院无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应当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严格监管。纪检监察处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学院来客来访接待制度》(2010 年制定)及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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