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04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惠州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134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38 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明确一个责任,落实两项规定,建立两个制度,发挥三大作用”为总体思路,即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为改革核心,落实气瓶按单位登记和气瓶监督抽检的规定,建立气瓶安全溯源制度和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理顺气瓶安全各环节权责关系,健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从 2019 年开始,积极推进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力争到 2021 年基本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瓶装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改革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厘清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首负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用户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发放用气安全手册,指导安全用气,直接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度还应当开展一次以上的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告知用户用气场所的安全隐患,制止用户违规使用瓶装燃气。发生瓶装气体泄漏或气瓶爆炸事故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发生气瓶瓶体质量问题或充装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时,气瓶充装单位应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已经购买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气瓶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落实气瓶按单位登记的规定,构建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机制。

 1.落实气瓶(除车用气瓶)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原逐只办理或按批量办理的气瓶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新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充装单位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系统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按规定及时将气瓶登记数据、定期检验及变更信息上传至各县(区)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广东省气瓶云数据库。(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自主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具有唯一识别编号出厂钢印的应当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气瓶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

 或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标识。涂敷标识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定制在瓶体压制充装单位凸型标志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落实气瓶监督抽检的规定,实施政府监督抽检。

 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及气瓶充装单位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检验气瓶的定期检验质量及在用气瓶的质量。监督抽检所需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向被监督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充装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建立气瓶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

 依照“各县(区)开发建设、各部门共同应用管理”原则,对接广东省气瓶云数据库,以液化石油气气瓶为试点,开发建设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城市管理能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燃气充装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气瓶登记、充装、检验以及瓶装燃气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各环节,应用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气瓶登记、充装、检验、流转信息,实现气瓶信息全流程可追溯。全面推行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装配电子标签。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扫描电子标签信息,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充装设备无法启动充装,杜绝充装非本单位登记、超期未检、报废或残液超重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瓶装燃气经营单位通过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在运输、储存、配送、使用、回收等环节的流转信息进行采集记录,上传到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燃气流转信息的记录溯源。液化石油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在进行气瓶检验时,应当确保检验完成后气瓶的电子标签完好且与气瓶瓶体相对应,并按照要求更新电子标签中的气瓶检验信息,及时将检验信息反馈给送检的气瓶充装单位,同时上传检验信息到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使用手机 APP 软件扫描气瓶电子标签,可显示气瓶登记、充装、检验等基本信息。各县(区)的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

 前开发完成并投用。系统开发及其后续维护费用,纳入各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五)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

 建立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特别是瓶装燃气消费者受益的气瓶责任保险制度,引导气瓶充装单位通过购买保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鼓励和支持气瓶充装单位围绕气瓶使用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保险范围,对瓶装气体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因用气器具、输送气体的软管、减压阀等装置故障、失效或安装不当或者其他不当过失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更好地保障瓶装气体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强化执法力量,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气体行为。

 各县(区)建立瓶装气体联合整治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沟通,加强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气体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有效实施。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的“黑气”点进行清除,对违法违规的燃气经销商进行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强瓶装气体配送车辆的管理,加大对销售、储存、运输“黑气”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参照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的模式探索燃气配送车辆新模式,解决燃气配送“最后一公里”中车辆通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无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打击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燃气经营的许可情况,定期更新共享给相关职能部门;各环节执法部门将瓶装气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构建瓶装气体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负责)

 (七)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行业自律与监督。

 着力完善气瓶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行业组织建立、完善全市在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液化石油气气瓶检测单位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和定期检验单位内重点位置(如进站门口、气瓶充装台、气瓶

 检测线首末端)设置高清摄像头,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能清晰分辨入站车辆的车牌号码及气瓶的涂敷标志及钢印内容。燃气协会和特种设备协会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行业监管;相关单位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互相监督,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举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1.发挥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对气瓶充装及气体经营、运输、配送、使用等环节开展全链条多环节的对接执法。继续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加大气瓶及瓶装气体相关法规、常识安全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各县(区)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向各相关政府部门全面开放,支撑相关执法需求。

 公安部门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查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管改革的经费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对瓶装燃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的安全事故预防。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的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气瓶及瓶装气体实施监督管理。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燃气协会、特种设备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支持

 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重视行业协会有关诉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3.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并广泛宣传,及时核实群众举报线索。依托各县(区)气瓶和瓶装气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通过手机扫描设置在气瓶上的电子标签可直接查询气瓶充装、检验、配送等信息,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定期发布全市充装单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发布瓶装燃气消费者评价排名以及执法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燃气品牌。(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我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信息化管理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适时推动其它气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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