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疫情防控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8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患病学生 复课 证明 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传染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杜绝感染蔓延和造成安全隐患。我校要求所有重大心理疾病、传染病病愈返校学生均要进行复课医学证明查验。

 第二条 疫情防控部门牵头,学生管理部门、管理团队、辅导员(班主任)老师要积极配合坚持完成晨、午、晚检工作;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应认真检查班内学生健康情况,做好因病缺勤学生的病因追踪,并将相关信息每日上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疫情追踪调查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第三条 学生一经确诊传染病或重大心理疾病后,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及时上报学生管理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相关部门已经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并记录。

 第四条 有传染病患者的班级应按照传染病法相关规定,对传染病接触者进行相应的医学观察,并做好消毒预防措施。

 第五条 学生病愈或隔离期满时,应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病愈可以复学医学证明,家长签字,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学生处复查,疫情防控部门作出健康防疫认可,学生持此复课证明到教务处进行最终审核,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签署后,方可回班复课。疫情防控部门应将学生的诊断证明和复课证明归档,以备查验。

 第六条 本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失职

 追责” ,各负责部门均应高度重视,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〇二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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