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政府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聊城市政府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文件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负责”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随公文一同报批。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

 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五)联合发文,由牵头主办部门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部门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制作部门。

 (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七)对部门起草、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部门确定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标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标明不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作退文处理。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源头认定。公文公开属性由文件制作起草部门提出,在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须依法依规标明理由,其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由公文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复核把关。凡递交到市政府办公室拟发文件,经公文办理程序初审后,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复核其公开属性,凡没有标注公开属性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可按照规定予以退文。

 (三)最终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经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责任分工:

 (一)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负责”的要求,文件 制作的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并对其负主

 要责任。

 (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复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如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开,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参照制定本部门、单位的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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