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常嘉财务制度 2016 年第 1 号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已经开始。由于增值税的抵扣要求与原营业税存在巨大差别,为引导分公司、项目部正确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保证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金应抵尽抵,控制增值税抵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所有选择一般征收的项目。(包括选择一般征收的老项目)

 二、 财务部按项目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各分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自行登记好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金并按月与公司财务部核对进项税金。

 三、 分公司、项目部在选择供应商、分包商时应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并要求供应商、分包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特殊商品,如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也需要供应商或分包商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为 180 天(从发票开具日算起),分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要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交公司财务部抵扣,对于超过 180 天未能抵扣的税金由分公司、项目部自行承担。

 五、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送货单、清单、提货单、结算单原件等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公司财务部。

 六、 对于同一分公司、项目部既有选择一般征收的项目又有选择简易征收的项目时,分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将选择一般征收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选择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分开来,选择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对于不能区分或有意将应属于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入一般征收项目抵扣增值税的,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关分公司、项目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如影响到其他分公司、项目部抵扣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该分公司、项目部承担。

 七、 按照增值税抵扣“四流合一”(即: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保持一致)的要求,分公司、项目部要做到所有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发票保持一致同时做到所有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供应商或分包商付款必须由公司支付给发票开具的单位,对于项目无可用资金确需项目部预先垫付的款项可以由项目部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财务部办理背书转让手续),由公司支付给供应商或分包商,待项目收款后由公司退还给项目部。

 八、 严禁任何分公司、项目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财务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严格把关,对于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入账抵扣。

 九、 本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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